思想家眼中的“良心”
“良心”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实际上它也是中外思想史上许多思想家经常讨论的一个命题。探讨一些思想家眼中的“良心”,对于加强当下的道德建设颇有启发意义。 许多思想家都认为良心是一个人所固有的,是人心中“内在的法”。孟子认为,良心是人的本性,是善良之心。“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为美乎?”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与孟子类似,明代王阳明将良心作为“不待虑而知,不待学而能”的先天存在的判断准则。他说:“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也就是说,良心具有识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是指导、评价个体行为的准则。英国18世纪的思想家巴特勒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在人的本性中都存在着“良心”这一反省原则,良心是“我们的自然的指导者,是创造我们本性的主上指派给我们的指导者”。19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费尔巴哈认为,良心是自己审判自己的法官。他说:“我的良心不是别的,而只是我的自我,即被放在受损害的你的地位上的自我;不是别的,而是他人幸福的代理者”。他认为,人的本性生来就是要追求幸福。当我在追求自己的幸福时损害了你的利益,使你遭受了痛苦,那么,在行为之后,我的良心就会站在你的地位上来谴责我,使我遭受良心上的折磨。 如果说良心是个体所固有的,那么,良心的具体内容是不是个体所规定的?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详尽地论述了义务和良心的关系,认为义务使良心具有客观内容,良心则使义务现实化。换言之,良心的具体内容是客观的、社会的。在黑格尔眼里,义务和良心是紧密联系的一对范畴。义务是普遍的、外在的,良心则是特殊的、内在的。义务要获得现实性,就必须通过良心这一中间环节,把外在的必然性变成自我的意识,把义务的要求变成良心的指令。良心是主体在认识和反思义务时形成的自我意识和心理,主体怎样认识自身的义务,就会形成怎样的良心。黑格尔把义务和良心作为一对范畴,在对立统一中把握两者的运动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道德活动的客观过程,揭示了道德主体行为的内在心理机制。 马克思认为,良心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受经济关系、政治制度、文化背景、个体素养等影响。尤其是阶级阶层不同,良心往往有着不同的内容,并且随着社会的变迁,良心的内涵也会发生变化。在阶级社会里,良心具有阶级性。马克思在揭露资产阶级社会法庭对哥特沙克及其同志们的审判时指出:“共和党人的良心不同于保皇党人的良心,有产者的良心不同于无产者的良心,有思想的人的良心不同于没有思想的人的良心。一个除了资格以外没有别的本事的陪审员,他的良心也是受资格限制的。特权者的‘良心’也就是特权化了的良心”。他们的良心之所以不同的根本点就在于,反映与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马克思还在不少地方揭露资本家为了金钱而不顾工人的生命和健康,认为他们是不讲良心的。 从中外一些思想家关于良心的诸多论述中可以看出,良心是一定社会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内化的个体情感和信念,是“内在的法”。良心发挥作用的主要形式表现在对人的行为的规范、调节和评价上。行为之前,良心对行为动机进行思虑、选择、判断,如同指挥官;行为过程中,良心如同检察官;行为结束后,良心如同审判官。良心是自我道德评价的一把利器,也是一种激励人向上的精神力量。培育良心,对于提高个体道德水平、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乔法容(作者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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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思想家,良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