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频陷“皮带门” 强制性标准缺失致维权难
奔驰:后知后觉的召回政策 2010年,Smart汽车进入中国,凭借自身的优势,迅速打开国内市场,尤其受到追求时尚的年轻人青睐,每天打开电视都能看到NBA球星科比代言的该品牌汽车广告。 或许是因为车友的投诉,7月中旬,国家质检总局介入对奔驰Smart皮带断裂问题的调查,几乎同一时间,奔驰的官方消息称在8月底会出台相关措施,针对这一问题给车主们答复。 “听说已经有车友接到经销商的召回电话,奔驰称因皮带供货商问题,一些批次Smart汽车容易出现皮带断裂问题,会造成安全隐患。”虽然这样的消息已经从奔驰官方客服证实,但这似乎并没有让处在恐慌中的Smart车主们满意。 “为什么产品指南中说皮带使用寿命在6万公里以上,而很多车友不到1万公里就断,如果是皮带的问题,是怎样通过安全检测的?” “目前的召回政策只针对几个批次和车型,但已知的出现皮带断裂问题的车辆,远远超过召回范围,又将怎样解决?” “如果说只是皮带问题,为什么有些车主的车在质保期内换了几次皮带后又都再次断裂,难道每次换的皮带都有问题,还是说是因为汽车其它设计或技术原因容易导致皮带断裂?”这些疑问始终存在车主们心中,而奔驰却没有给出解释。 “为保险起见,只能超过两万公里就自费去4S店换一条皮带,总比出事故或者打坏其他零件损失小”。一些Smart车主无奈表示。 对召回政策的质疑,同样存在奔驰C系车主们心中。 今年上半年,经过多家地方媒体和央视的报道,奔驰公司一改之前对待车主们的傲慢态度,没有再对车主的诉求置之不理,虽一度发声明强调车内异味对人健康没有伤害,但还是对2010到2011年之间购买的一些批次奔驰C系轿车进行召回,免费更换地毯。 “根本不是地毯的问题,很多车友在召回之前已经更换了地毯,但是味道仍然存在,有的把地毯卸下来放几天,地毯都没有味道了,车里的味道还是没有变化”,网名“网眼八分斋”车主是奔驰“毒气门”维权的组织者之一。 在一个900多人的“奔驰异味维权群”里,有车主分析异味是来自阻尼片的味道,有说是车底盘或者海绵的味道。因为没有专业的鉴定能力,也没有合理的官方解释,大家也只能不断揣测。然而,唯一有能力和权利给予车主们答案的奔驰公司,却在造成车内空气质量恶劣的原因,这一关键问题上选择了沉默。 “4S店让我自己出具检测报告”,一位重庆的车友“仁”坚持认为不是地毯问题,却被经销商这样要求。然而,一打听才得知,一些汽车检测机构要么不接受个人的检测要求,要么不愿意出具检测报告。更让他无奈的是,听说有些车主委托机构做了检测,报告也不被奔驰公司所认同,维权陷入了僵局。 国家强制性标准缺失导致维权难 内心充满疑问的Smart车主和C系车主,维权时都遇到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那就是如何证明和解释自己的怀疑? “为什么厂商不接受我们的检测结果,而我们必须被迫承认他们的解释?”这样的疑惑成为记者采访中消费者普遍反映的问题。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文强解释,法律确实规定了在消费纠纷中,单方面聘请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对方有权利不予以认可,这是基于公平性的考虑。但是对于消费者与汽车厂家这种天然存在的实力悬殊格局,在实际操作中就造成了消费者很难能通过个人能力,提出能让厂家认可的证据,从而造成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 “所以,很多汽车领域的纠纷,最终都必须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由法庭指定大家都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可是选择诉讼途径,实际上也就放弃了效率,付出了诉讼成本和精力时间,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往往很难承受和坚持”,因此毕文强认为,在群体性汽车消费纠纷中,消费者更应该学会抱团,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也应该为群体性公益诉讼提供维权支持。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指出,汽车质量纠纷中引入第三方专家评审机构,与生产厂商、4S店、消费者都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增加公平性。并且认为产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的诉讼中,可以由经营者举证,而不只是消费者举证。 “近年来关于汽车质量维权纠纷不断,这反映了在汽车产业和市场发展的同时,立法已经滞后于现实的需要”,从事多年汽车质量维权的湖北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亮认为,在汽车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没有完全的适用,造成现实中维护消费者权益时出现法律真空。 立法层面的缺失,同样也是汽车维权律师蒋苏华担忧的问题。他曾表示,我国法律对消费者进行“惩罚性赔偿”到底赔多少的问题没有提及,范围也不明确,所以在诉讼中很难得到法院认同。他认为,相关法律应该更加明确,才能有效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在食品案件中,已经可以提出10倍赔偿。那汽车质量维权也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这两者都是关乎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大事。 此外,杜亮认为,奔驰C系的案例也反映了我国在汽车相关领域强制性标准缺失的问题。目前发布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而并非强制性标准,诉讼时只能作为参照依据,不能作为判定法律责任归属的强制性依据。 “在很多案例中,还是只能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这一国家强制标准作为诉讼依据,但在个案中对它的理解和认定不同,也就不能起到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杜亮表示。 事实上,在汽车产业发达的欧盟国家早已出台关于车内空气质量的认证标准,企业也专门设置控制车内空气质量的部门。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之所以迟迟未出炉,有业内人士认为是因为考虑到国内汽车市场现状,一些国内企业还达不到国家推荐标准的要求。 在法律人士看来,由于没有强制性标准作为法律依据,就无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也无法约束企业生产,这也成为现实中很多汽车质量纠纷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 |
关键词:质量,Smart,皮带门,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