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没有自己奖励自己的权限?
近日,媒体披露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出台一项考勤规定:乡政府工作人员按时签到,每天奖10元。规定出台后,引发公众热议。24日,义井乡乡长张发品称已取消这一规定,规定试行1个多月来,奖金尚未发放。(8月25日《人民日报》) 据8月23日《新安晚报》报道,义井乡的“按时签到奖”是从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到8月23日被媒体曝光后紧急叫停,前后不是1个多月,而是将近3个月,而且不是“试行”,是“执行”。在执行前,奖金来源已经明确,由乡财政拨付,并不占用预算内的工资福利,也就是全属乡财政的预算外开支。据说这个制度实施以来,对提高工作效率“有一定的效果”。不知紧急叫停后,又会不会恢复过去那种放松的状态?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给予公务员奖励,需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那么乡政府几位领导坐在一起开个会,有没有权力决定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公职人员每天奖励10元“按时签到奖”的权限?如果可以,会不会不断寻找借口“以奖谋私”?其次,给予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应当是“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然而“按时签到奖”却是天天延续,出台这样的奖励制度,完全违背了《公务员法》。 各级地方政府都应当依法行政,不仅对百姓要依法行政,对自己更要依法行政。超越了法律的授权,自己给自己发“按时签到奖”,不仅应当从合理不合理上进行反思,更要从合法不合法上进行反思,如此才能真正反思出一个处处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来。(金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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