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家企业污染地下水:模糊点,再模糊点
日前,环保部通报了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检查涉水排污企业约2.6万家,共发现558件环保违法行为。其中,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对88家违规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虽达613万余元,但平均不到7万元。 几组数据这么一字排开来,会有人以为这是寻常的政务信息通报吗?就在稍早前,地下水被污染的传闻一度沸沸扬扬,调查抑或澄清,辟谣还是沉默,随着时间的流淌,随着新闻热点的冷却,终究还是归于静寂。 应当说,此番公布的专项检查结果,或为对此前公众忧虑的政府反馈,相较于公共事件发生时的及时回应,循着线索展开行动才是更值得称道、也更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做法。不足的是,面对地下水污染这等兹事体大的公共安全问题,环保部门的专项检查行动,结果披露却是惜字如金,实在匪夷所思。 55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嫌污染地下水,558件环保违法案件,424家企业责令限期改正,88家企业被处以罚款。看似分门别类,详尽列举,但这些涉案企业究竟位于何处,姓甚名谁,其污染情况究竟如何,对企业所在地居民生活是否已造成影响(即便目前未发现对居民生活、身体的影响,污染地下水亦需要评估其可能后果)…… 如是等等,本应更契合公众关注的要害信息,却恰恰滴水不漏,无从获知。如此行事,最直接的后果首先便是,造成相关地区居民在信息不对称前提下的莫名惶恐。人们对身边企业是否涉案、是否被处罚、其整改情况如何无法得到权威部门的确定,关键信息的不确定,必然导致公众不安的普遍存在。此前山东潍坊地下水被污的传言不断,当地环保部门也曾出面否认,而此次山东省在专项检查中有14家企业被查出涉嫌污染地下水。正是由于后者信息的不确切,令人难免不对前者调查情况仍存疑虑。 信息披露不详细,进而可能产生的问题还包括,企业所在地周边居民,在自身权益可能遭受侵害,甚至已经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难以借由政府层面的专项检查、处罚结果寻求权益维护。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环境公益诉讼写入法典,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代言民众和社会权益的法律责任。政府环保部门作为当然的民众环境权益维护者,在涉及公共环境问题(或事件)时,不仅有政务信息及时、详尽披露的法定义务,在需要时还可能需要担负发起公益诉讼的责任。局限于笼统的统计数据发布,轰轰烈烈的地下水污染专项调查,依然与前述两份期待存有不小差距。 空气、水和土壤,是人退无可退的生存底线。环保部门发起的地下水污染调查,应当尽最大可能做到透明、详尽、公开,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判日常监管的复盘与罚则的强化。难得的地下水污染专项调查全过程,不妨由国家级传媒激活“直播亚马孙大潮”的劲头与规模,由华北扩展至全国,给公众清澈的水,和清澈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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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下水,水污染,环保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