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登记,填补不动产制度缺漏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出台的时间表,条例已经到了呼之欲出的阶段。 土地被称为“财产之母”,不动产的产权在所有物权中无疑是最重要的构成部分,依“登记产生权利”的不动产“确权规则”,统一登记将为不动产的产权清晰与产权流转,带来至关重要的影响。 我国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从适用于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中转型而来,在产权登记体制上出现了“多头登记”、“划片登记”、“标准不一”以及不能信息联网共享的弊端。据不完全统计,包括林地、草原、耕地、海洋使用权、房屋等各不动产在内,登记部门多达十几个,还有同是房屋,商品房、福利房、公房等的登记部门也不一。随着登记权背后日益凸显的部门利益,甚至在信息联网方面出现了部门保护主义阻碍,越来越不适应于当今市场经济的需求,也干扰了反腐“阳光法”配套法律的出台。 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不同于“信息联网”,是两个概念。信息联网是保存现有多部门登记的局面下实现信息共享,只要技术到位,这是非常容易解决的问题,早在十多年前电脑时代初期就具备了这样的物质技术基础。而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是把登记权统一收归于某一部门或新设立的某一机构,由其统一行使登记管理权。 统一登记不动产的益处自不必细数,光是从物权抵押等市场需求上看,都可以造成革命性的影响,任何制度的革新成功的标志,要看是否给民众带来了制度便利,是否降低了交易成本。统一登记后的不动产,将在同一信息库下更方便查询与检索,并把不同种类的不动产“打包”流转,也能最大限度降低重复抵押、拆零抵押等物权欺诈现象。 统一登记不动产,可多多借鉴国外成熟的制度。如日本,按“垂直管理”体系,部门不隶属于任何地方政府,由司法行政直管这一模式,法务部与法律的天然联系,更有利于物权的确权进程。而在英国,只因英伦三岛土地名义权属不一,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是由皇家不动产登记部门来执行,这一部门不属内阁,不会因政权更替而出现最高管理层人员变动等后果。日本仅靠135个垂直管理的登记所,就完成了繁重的不动产登记任务,而在英格兰和威尔士,6000名专业人员就轻松完成了庞大的登记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统一登记部门越中立,越会在登记中恪尽职守。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权,收归于某一部门,还是收归于一个新设立的机构,这仍未确定。不论怎么样,统一登记使登记事务与行政管理剥离,更有利于未来的政府职能转化。(和静钧) |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时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