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改革失败者,须先重划“评价权”
近日,上海市政府提请上海市人大审议《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其中称将依法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对依照决定规定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在政府政绩考核中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4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公职人员整体上,总呈现出某种保守的姿态。在一个鼓励改革创新的年代,公职体系的“后知后觉”与“拒不作为”,着实令人遗憾。明乎此,再来解读上海《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中,有关豁免“改革失败”责任的关键条款,便能多一份感触和理解吧。 按照理论推演,豁免“失败”之责,为改革者消除后顾之忧,想必能撬动改革的深入。当然,在显而易见的益处之外,此一思路也隐藏着风险:“改革者免责”的兜底性规定,会不会诱发更多“不负责任的轻率尝试”?毕竟,所谓“符合程序”、“未牟私利”等门槛设定,太过抽象与宽松。在实际操作中,它们极易被套用到一切“改革举措”身上。 且,当我们开始讨论“改革者免责”的议题,似乎先得解决另一个命题,即在怎样的机制下,才可公正评价一系列“改革”举措?在现实中,为具体“改革”盖棺定论的,往往是主观性极强的官员个体,而非是一个去人格化的“专设机构”。在“改革”的评价权归官员个体的语境下,所谓对“改革失败者”的豁免权,有很大可能矮化成一种私相授受的特权。若果真如此,于“改革创新”的整体事业,可谓百害而无一利。 以允诺“免责”的方式为改革者卸压,固然值得肯定,可也应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毕竟,此一人性化的制度设计,只应保护真正的改革者,而非投机或低能的人。一方面,这个社会有义务,创造条件让改革者轻松上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应抛弃,以“改革”成败为标尺,而进行的公职人才的优胜劣汰——在两者之间,需要某种微妙的平衡。(蒋璟璟) |
关键词:改革创新,政府,政绩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