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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恋爱登记,多此一举?

http://www.hebei.com.cn 2013-03-31 07:4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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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武汉汉口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推行“恋爱登记制”,对该院恋爱的学生进行摸底,并由1名老师负责多对情侣,调解情侣争吵,开导分手恋人,防止失恋者做出极端的举动。恋爱登记制铺开后,有人叫好,有人质疑侵犯个人隐私。校方回应称绝不透露学生恋爱信息。(3月25日《楚天都市报》)

支持

有权作出管理

善意值得肯定

处在个人的角度来说,爱情确实是私事,别人无权干涉。但作为大学生,在校读书期间、在校园内谈恋爱,又显然不单纯是个人之间的私事。至少,学校作为管理者,有权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做出管理和规范,恋爱行为也属其中之一。

事实上,武汉汉口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恋爱登记制”,出发点是好的,其背后充满了无限的善意。大学生虽然大多数已经成年,但年龄的成年并不代表心理等各个方面都已经成熟。恋爱过程中,少不了会遇上很多问题,比如有的学生不会处理彼此关系,因恋爱而生争吵和纠纷,最后导致极端行为甚至是悲剧。有了“恋爱登记制”,出现这样的情况,便于老师及时掌控,从中调解,也有助于学生心理教育与成长。

特别是大多数大学生并没有独立的经济与生活能力,这注定了大学生恋爱,感情、激情甚至是冲动占据主要恋爱心理。而爱情却显然并非只有这些,其还包括责任与担当。“恋爱登记制”让恋爱公开化、“阳光化”,这有利于促使恋爱双方树立起对彼此负责、对爱情负责的担当感和责任意识。

其实,早前的时候,一些大学对学生恋爱是持反对意见的。但囿于学生已经成年,有恋爱的自由,反对往往会遭到学生的反抗,甚至造成“地下恋情”,最终导致极端行为或悲剧。之后,意识到无法管也管不了的现实,各大学又有了一个对恋爱不反对也不支持的态度。如今,武汉汉口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推出“恋爱登记制”,无疑也是一种禁不了退而求管好的制度。至少,这其中透出来的,学校对学生负责、对成长负责、对教育负责的态度和善意,是值得肯定的。(刘鹏)

反对

别以“爱”的名义

侵犯个人私权

在这种“爱”的名义之下,侵犯的却是学生个人权利。

一者,学校要求学生谈恋爱就登记在册,无疑暴露了学生的隐私,毕竟谈恋爱是个人的事情,完全没必要给学校什么交代,恋爱过程中的琐碎事情,更没必要向不相干的外界透露。尽管校方表示绝不透露学生恋爱信息,互相之间也不能串联信息,但谁又愿意将隐私如此交付他人?

二者,恋爱是一个人的自由,双方愿意怎样选择、怎样处理,都是他们的权利,学校无权横加干涉。相反,两个人的恋爱若掺杂上学校,就如谈恋爱时家长站在旁边给你出主意,试问如何让人欣然接受?正如一位家长说的那样,大学生已经成年,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就应该让他们谈一场充分自由的恋爱,管太多只会让他们出现逆反心理。说到底,“恋爱登记制”的推行,实则是学校“家长”做法使然,与不久前武汉科技大学出台《学生聚餐管理规定》的做法如出一辙。

为了确保教学秩序,或为了其他管理目的,学校宁愿把大学生当幼儿园小朋友一样管起来。就“恋爱登记制”而言,不仅使学生陷入隐私担忧,而且左右了学生的“爱情观”、“人生观”,改变了爱情规则。其实,恋爱并非洪水猛兽,学校无需如此紧张。相反,动辄采取“家长”式做法,倒显得教育管理手段匮乏。若真是出于对学生的“爱”,学校倒不妨在尊重私权的基础上,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自强自立的能力,增强其责任感,此外,还可以建立相应的情感问题咨询机构,为有需要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禹海君)

评判

折射教育理念滞后

高校在管理上习惯于单一地从校方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很少考虑学生的权益。近年来,尽管许多学校在建立新的管理规则时,逐渐由过去单一地从校方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逐步转变到由校方和学生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但是学生的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学校没有做到以学生为本,比如“恋爱登记制”就有侵犯学生隐私之嫌。

高校学生管理应该坚持以学生为本,以体现高校的人文精神及对学生的人文关怀。但在现实中,许多高校没有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而是简单地把大学生“视为教育或管理的对象”,在以学校为本的管理理念下,高高在上的校方是以是否方便管理为中心的,哪会考虑到学生的权利呢?

高校教育者要有“大爱”,就是不能只想着学校的利益,而是更要考虑、尊重学生的权利。作为一个现代的教育者,应该放弃管理为本、以学校为本的陈旧观念,真正树立起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假如学校的管理者不从更深层次反省这个问题,仍然只是视学生为“教育或管理的对象”,那么我们追求建设的“世界一流大学”只能是一句口号,我们所致力构建的现代教育制度就只能是海市蜃楼。(马广志)

延伸

是什么逼出了高校

“恋爱登记”的无奈

恋爱自由,情感属于个人隐私,“恋爱登记”无法无据,这一公众都知道的常识,高校及其高校教师不可能不知道。推出“恋爱登记制”会遭到质疑,甚至会被炒作放大,学校也不可能没有预料。在既有的巨大工作压力之下,估计也少有老师愿意无事给自己找事儿。但为何学校还要顶着风险和骂声推行这一馊主意呢?其实,学校只是做了“两害相比取其轻”的无奈选择而已。

高校的大学生多已成年,在法律上已经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刑事责任能力人,理应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学校和教师作为管理者和教育者,只承担有限的过错责任。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加上各地维稳的考量以及社会对弱势的天然同情,在学生行为上,尤其是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学校和教师的有限责任正在演变成一种无限责任,学生家长及亲属“一哭二闹三上吊”,学校在善后的压力之下,只能受尽委屈,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

大学生虽然是完全责任能力人,但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还没定型,由于恋爱受挫发生的悲剧在各高校不断地上演,其中由于不能够正确对待失恋所引发的报复和自杀事件尤为严重。虽然采用“恋爱登记制”会带来争议,但事先预防和干预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相对于一起恋爱引起学生意外事件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给学校和其他学生造成的间接不良影响,其成本显然要小得多,这正是学校被逼的无奈之举。

也许,更多的人会说,对学生的恋爱问题,重在教育引导。道理虽不错,但教育引导却不是万能的,学校不仅怕“一万”,更怕那“万一”,校方“恋爱登记”帮助大学生避免不必要伤害的良苦用心,应该得到理解。当然,学校在具体实施时,也应该恪守法律的底线,不要采取强制,更要切实尊重学子的个人隐私和感受,把好事办好。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在审视高校的“恋爱登记制”时,就不应该只就恋爱说恋爱,在表达担忧的同时,也应为学校的被逼无奈多多发声。(郭文婧)

■三言两语

●采取“恋爱登记制”是出于对学生的爱护,现在社会多乱啊!

——付博

●通过恋爱知识的普及,建立学生情感预警机制,能排除学生恋爱中的各种“地雷”,防止感情不顺者做出极端的举动。

——许飞扬

●有助于恋爱双方增强责任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道德观,挺好的事情!

——向南

●高校这种做法更多关心的是学校的利益吧?

——韩德娟

●不能什么事情总从稳定出发,学校倒是方便了,学生呢?

——杨洋

●这不是侵犯个人隐私嘛!

——方向明

●学校也是怕惹事,学生出了事,动不动找学校闹,受不了。

——李歌

关键词:大学生,恋爱,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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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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