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作价50万,如何吓倒开发商?
近日,在南京雨花台区金阳东街南侧一个占地7万平方米的商业项目工地上,考古人员心痛地发现,之前被确认的包括一座王侯等级墓葬在内的三座古墓,遭施工方连夜开挖毁坏。而此前,南京市博物馆和开发商已经协商好了考古勘探相关事宜。一份停工通知书,未能挡住开发商粗暴的施工破坏。(3月28日《扬子晚报》) 有人说,南京就像古董铺子,每一锹挖下去,都不免磕碰着文物。正因如此,南京规定,重点埋葬区或施工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必须考古勘探后,才能施工。然而,这样的规定,对于某些急于赶工期的开发商来说,却是一纸空文。 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二支队队长吴靖说,“这是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于是,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根据《文物法》,施工方将面临5至50万元的处罚。同样的依据还有《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41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纸行政罚单,一个50万封顶的“杀手锏”,在房价动辄成千上万的今天,能吓唬得了谁呢? 犹记得去年7月,《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引发热议,因为其明确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元。喧哗过后,遍查法案,大家心绪了然———因为根据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都是严重破坏文物的行为,但该法规定的最高罚款就是50万元。 从“梁林旧居”到南京古墓,尴尬似乎在于法令太柔。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甚至有官员直言:“比如在国内的一座城市,曾有一位开发商,在拆掉古建筑之前,就拿着50万的罚款找到文物部门,以此显示其拆毁文物的决心。”说起来,都是对历史缺乏敬畏。但这就像法律一般,没有公平正义的效率,哪来的信仰?再多的建筑、再无价的文物,总要有坚定的守护者。开发商不懂文物,却并非不了解法律。但是,为什么“施工方”压根儿就不在乎文保的法律法规?去年10月媒体曾报道,郑州市一开发商在未完成考古发掘的情况下,违法施工进行建设,涉嫌破坏距今4000多年的龙山文化遗址。一样是赶工期,一样是没人当回事,一样是祭出最高50万元的罚单“吓唬”。 俄国作家果戈理说:当歌曲和传说已经缄默的时候,建筑还在说话。城市里簇新的城墙与成片的废墟,见证着众多古城的发展之梦。其实,文物的命运,不过是城市最真实的心思与表情罢了。(邓海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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