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认定“政策性离婚”?
辽宁社科院研究员张思宁认为,“如果连婚姻这么严肃、神圣的东西,都成为某些人用来规避政策、法规的条件,这种突破道德底线的避法现象令人担忧。”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说,对“政策性离婚”多发的个人,可在个人信用上给予差评,进而影响到其在就业、贷款、就医等方面优惠。(3月14日《新京报》) “政策性离婚”确是歪招,然而,说对“政策性离婚”多发的个人给予信用差评,我看很难办:如何认定“政策性离婚”?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哪个部门有权力对这种本来就很模糊的情况作差评? 假离婚、假结婚,当然违法;以此规避或钻政策空子,更不能允许。可是,只要当事人不承认,法律层面是无法定真假的。即便是有些情况一眼就能识破,比如当地人与外地人的草草结婚,然后迅速离婚;夫妻无明显的不和迹象却执意离婚,然后另一方马上购房,购房后又住在一起或复婚……造假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然而法律的认定毕竟需要事实和证据,“购房”不能成为证据。关键问题是,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最大的要件是双方自愿,只要双方自愿,以什么理由离婚、婚姻存续多久、和谁结婚,任何人都不能干涉。那么,所谓“政策性离婚”也就无法认定,凭什么给人家作信用差评呢? 法制社会,不管是公权部门,还是任何组织,都必须依法办事,不能凭感觉或常理行事;而公民私权利空间的事情,本来就是最难探寻的角落,就算我们心知肚明,也没办法。否则,不但假离婚问题管不了,搞不好还要被告侵权。 专家指责一些人为规避政策“突破道德底线”,然而既是道德范畴的问题,就应该是道德的归道德——可以想办法解决问题,不可以触碰法律与权利的红线。个人信用问题当然是可以评价的,因为信用问题不只关乎道德,还关乎契约;而违背契约就是制度范畴的问题了。但信用评价的前提有事实有证据,那么,在“政策性离婚”的问题上,信用评价还是不好办。 社会上一直就存在假离婚、假结婚的问题,只不过从前不像现在这样高发。而我认为,一味将假离婚与道德问题挂钩,甚至挥起道德大棒,未必十分客观公正——应该承认,有些情况是人们出于利益自保的本能。而政策制定者是不是也应该反思政策设计问题?政策当然不好做到天衣无缝,但以假离婚、假结婚破解涉及个人利益的政策,这种手段早就不新鲜。而如果人们坚信房价必涨,买房只赚不赔,那么任何的政策恐怕都难敌“群众智慧”。而只有让人们看到房价不会继续上涨的曙光,给人们以平稳的预期,“政策性离婚”这种触碰道德底线的问题也就自然消失了。并且,人的道德水平,很多时候是由利益水平决定的,所谓“仓廪实而知礼仪”,说的就是这个道理。那么我认为,不宜抛开物质基础,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空谈道德。(马涤明) |
关键词:政策性离婚,道德,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