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为“无人照看”的儿童提供社会服务
媒体上再度传来沉痛的消息:“河南省3姐弟放学途中溺亡,均系留守儿童,最大者9岁”。这是近年来发生的又一件留守儿童非正常死亡的不幸事件。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特别提出:“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应该注意,在以上条款中,包括了“忽视或照料不周”。在联合国儿基会相关的培训资料中,也把“无人照看”作为儿童的“困境”之一。然而,在我们身边,这些问题并没有引起社会以及家长们的特别关注。 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开始了数以亿计的大规模人口流动以来,农村的留守儿童所遭遇的最大困境,当属无人照看。2012年年底发生在贵州毕节的5名儿童闷死在垃圾箱中的事件,实际上正是因为他们离开父母,留守乡里,无人照看,流落街头而遭遇不测。 对此,有人大代表“相当愤怒”地提出:“如果是在美国,发生这样的事,首先被追究责任的是监护人,而不是政府。”她认为:“必须建立完善一种强制性的机制,使有条件的父母将子女带在身旁,履行监护人责任!” 无疑,如果让农民工都将子女带在身边,就亲情慰藉而言,肯定是有好处。不由得联想到广东佛山遭汽车碾压身亡的小悦悦,她怎么会跑到马路上来的呢?社会舆论一下子倒向谴责“冷漠”,却忽视了“忽视或照顾不周”这个根本的问题。那么,若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她的父母会对她“忽视或照顾不周”呢?这背后的现实无奈不应忽视。 因此,当前需要关注的是相应的社会服务问题。在美国洛杉矶和英国伦敦、我国香港,社区里均设有由社会工作者担纲的儿童照顾和活动中心。父母有事,可以把孩子寄放在这里,由社会工作者代为照顾,特别是为需要出去工作的父母提供服务。在美国,更有为出去工作的父母上门照看孩子的志愿者服务。这些做法都值得借鉴。 近年,对于怎样让社会工作者发挥作用,各界有过不少思考和讨论,但现实操作性和效果仍不尽如人意。如何进一步为因父母条件所限“无人照看”的儿童提供社会服务,如何在资金上对这类服务有所倾斜,我们需要更多决心和行动。 |
关键词:儿童,服务,照看,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