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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查房”,保护隐私还是保护问题

http://www.hebei.com.cn 2013-02-19 15:00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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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晒房产为手段的网络反腐,揪出了“房叔”等一系列问题官员。但是最近,公众的反腐热情竟然被一些地方的房产部门泼了冷水。有媒体报道称,近期一些地方加紧出台了规定,对输入人名查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进行了专门约束。(2月18日人民网)

  比如,2月16日,福建漳州市规定,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2012年底之前在广州,只要出示查询方的证件就可以查到房产所有人,但今年1月份起,只有提供具体房屋的房产证编号、登记字号、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等方可查询,甚至拿着房主的身份证也不能按人名查房产(除非是夫妻)。

  查询收紧,发生在“房叔”“房姐”事件之后,很容易让人们想到其中的相关性。不错,“按房找人”的反腐,的确有可能“误伤”比如,2012年底广州“房婶”事件中,68岁的“房婶”李芸卿名下购房资金都来自父辈遗留房产的拆迁补偿款等合法收入,她没有违法违纪。尽管如此,板子不能打到房产查询上,因为查询只是提供了客观的房产信息,房产的取得是否合法,相关信息的传播是否构成诽谤,这不是房产查询所应承担的责任;即使要追究名誉侵权责任,也应该去找信息发布者,而不是彻底堵死房产查询这个中性的信息源头。

  那么,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如何平衡?首先,隐私权的外延不是无限的,特别是公民的房产信息与储蓄数额有着本质区别。2007年的《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即房产权属确立、变更以政府登记为要件,这势必要求对房产信息有公开的便捷的查询渠道,才能实现“公示”。其二,法理上说,公众对于公职人员的财产有相应的知情权,公职人员也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否则刑法就不会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需要自证清白的罪名了。

  事实上,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本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实现与住建部联网,但时间已经过去半年多,住建部仍迟迟未公开联网情况。有学者点评说:延后的重要原因,就是很多人拥有多套住房,但是又不敢公之于众。

  现在的困境是,一方面房产信息不能全国联网,决策层无法掌握反腐、房产调控的一手信息;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又以“规范”的名义阻挠民间查询房产,意图杯葛民间反腐。2月18日,人民日报微博发表微评论,捅破了这层窗户纸:严控查房,是保护还是心虚?官员房产也具有公共属性,公众具有一定程度知情权;更何况房多多事件频发,速出新规难免有心虚的嫌疑。

  从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申报角度来说,按现行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即使在党内,相关申报材料也是由专人“妥善保管”;只有当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在提拔干部、办案时,才可以通过相应的权限查阅这些申报材料。换言之,绝大多数的申报材料,在提交之后躺进了文件库。所以,今年1月中央纪委全会上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民间通过房产查询,找出“房叔”“房婶”的可疑财产,为纪检部门提供了办案线索,正是在“抽查”干部财产申报的真实性,协助纪检工作。而一些地方严格限制房产查询,是为了保护公民隐私,还是为了杯葛民间反腐,乃至为纪委抽查官员申报信息设置障碍呢?

  身正不怕影斜,清廉无惧公开。民间反腐与官方抽查多头并举,反腐效果必然显著,保证反腐手段“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推进改革,而个别地方官员恐怕在以更大的“智慧”阻挠信息公开、财产公示,这是值得警惕的。(沈彬)

关键词:查房,房产信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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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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