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深圳首例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案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宜父母对小宜实施家庭暴力,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每一位在家暴中长大的孩子,其惨痛经历都将成为挥之不去的阴霾,伴其终生。家暴对未成年人之戕害,远大于常见的物理性伤害,如磕伤烫伤。可惜,由于受到“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落后家庭教育思想影响,不少家长至今还把打骂孩子当作家长的自然权利,当作为了孩子的表现。个别恨铁不成钢的家长,下手不知轻重,家暴对孩子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尊重、保护未成年人,让孩子健康成长,是一个社会文明的表现。2015年12月审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到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既执行价值——让未成年人远离家暴荼毒,更有宣示意义——向那些有家庭暴力倾向、视打孩子为天经地义的家长发出警示:孩子有权对家暴说“不”,打孩子有法律风险。深圳发出首例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昭告社会,“反家庭暴力法”不是“纸上的法律”。
好法律要有好执行,否则效果不彰。“反家庭暴力法”施行过程,尤其要注重执法细节,保障执行效率。一方面,由于家暴在家庭内部发生,如果受害人不举报,外人很难发现。特别是未成年人,受到家暴之后往往不懂或不敢主动报案。另一方面,有的人会把家暴案件当作别人的家内事,不会积极介入,除非太出格。因此,家暴被发现的机会比较小。执法也存在同样问题,发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谁负责日常监督,保证令出必行,涉案家长不再家暴孩子?
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后,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于提高家暴案件发现率有帮助,但是这种责任和义务也容易泛化、落空。是以,有必要将这种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明细化、法律化。譬如,责任主体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家暴而不报案,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有些国家有类似规定),让“反家庭暴力法”更具可操作性和刚性。
跳开法律惩戒谈这个话题,社会还应该提供更多、更好的干预措施,确保受到家暴的未成年人能够重回原生家庭,过上正常的家庭生活。譬如,对缺乏养育经验、生存技能的涉案父母提供家庭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等培训,帮助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家庭环境。(连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