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日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全力增强运输服务能力,鼓励并规范顺风车、营运车辆城际拼车等新业态新模式参与春运。
这不是交通部第一次公开表态支持顺风车、拼车参与春运。一些网媒以《春运期间允许非营利网上拼车回家》为题转载这条新闻,表述并不准确,因为“鼓励”与“允许”并不完全相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车,本不违法,也就不存在“允许”的问题。
之所以要咬文嚼字讨论二者的区别,是因为在拼车问题上一直存在误区,而且这主要不是民间之误,而是某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在这个问题上理解不准确。比如常有“接同事成非法营运”之类的报道,同事经常合乘一辆私家车出行办公事,因为公司给了车主每日15元钱的油补,被某些地方的运管部门认为属于非法营运。而实际上,这种只收油费成本的拼车,根本不能算是营利。
交通部官员对“拼车回家”问题的表述,是“鼓励”,而不是“允许”,体现的是政策把握上的严谨。行政执法应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同时尊重公民和社会组织“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不允许非营运车辆从事营利性载客,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但对于非营利性顺风车、拼车,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禁止性规定。那么,禁止顺风车、拼车就属于“法无授权”。
至于说一些黑车司机打着“顺风车”幌子行非法营运之实,那是另一回事。如果已经调查清楚,拼车人之间是熟人或顺路的关系,执法人员仍不予放过,执法的动机就值得怀疑了。
还有一些地方的运管部门,秉持的逻辑是以“钱”划界,见钱了就算“营运”。同事拼车办事,公司给了点油钱,一些运管部门就认定这“油补”属于“营运收入”,这种逻辑何其荒谬。这个语境下,交通运输部公开表态“鼓励顺风车参与春运”,并将其定义为“新业态新模式”,显然具有“行政执法解释”的意义。
当然,交通运输部在“鼓励”后面还加上了“规范”二字,而“规范”主要是说,应以“营利”和“非营利”界定合法性,超出合理费用成本的情况就不合法。实际操作中,这个概念界限并不难把握。
鼓励顺风车参与春运,一定程度上是对顺风车、拼车的正名。严格说来,任何时候对顺风车、拼车都应当支持鼓励。如果各地运管部门能够从依法行政、绿色减排、缓解交通压力等角度考虑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顺风车、拼车本不该成为一个问题。(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