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捞人”莫游离在法律边缘
最近一段时间,在全国对于传销的关注下,刘李冰率领的12人反传销团队也因此迎来了求助和咨询的井喷。现在,刘李冰的团队每次出动救助,都会额外收取求助人每人1000元至2000元的费用作为补贴。除了刘李冰这样的民间反传销组织外,还有各种帮助寻回误入传销者的组织,他们是以此为生的职业反传销人,收费从一两千元到八九万元不等。(8月9日《北京青年报》) 传销不仅破坏经济秩序,而且通过“洗脑”、“发展下线”等骗术,以人传人、人拉人的方式,采取金字塔战术吸引更多对象深陷其中。不少身陷传销骗局的对象即失去人身自由,除了要求亲友打钱和发展下线,家人几乎难觅踪迹,而传销组织更是采取多种方式掩盖行踪逃避打击,因而“寻人”几乎成为传销骗局衍生的另外一种让人担忧焦虑乃至是痛苦的畸形现象。如何找到身陷传销组织的亲人并使其免受迫害,如何尽快把亲人挽救出传销的泥潭,几乎成为每个身陷传销者的亲友和家人的共同期盼,打击传销、解救被骗人员,回应社会焦虑,维护社会法纪和经济秩序,也成为近期各地打击和治理传销的重中之重。 相对于许多急于寻回家人却毫无线索的传销受害人家属而言,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另外一种职业,那就是反传销“捞人”组织。这些组织成员大多是以此为生的职业反传销人,他们或以前是传销组织脱离出来对传销组织非常熟悉的对象,或是熟悉传销组织及其套路并精通信息搜集处理、跟踪侦探等专项技术的社会人员。这类组织及其对象以反传销“捞人”为目标,通过自己的独有方式和特殊手段,帮助个别家庭和亲友找到久已失踪身陷传销组织的对象,收费从一两千元到八九万元不等。对许多急于寻回家人却毫无线索的传销受害人家属来说,他们或许是救命的稻草;但对更多的人来说,职业反传销者与传销者一样,都是难以被理解的,而且其行为也更是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首先,从其行为性质上分析,虽然反传销“捞人”的最终目的是解救身陷传销骗局的受骗对象,并帮助其与家人团聚,但其行为自身并非法律赋予,而是一种民间自发行为。很显然,“捞人”本身就是一种不具备法律权力的对象和组织,在从事一种非法律许可的行为。同时,“捞人”必然要采取跟踪、侦查、搜集、团伙参与解救、破门而入等情节,这些稍有不慎,必然面临违法甚至是社会犯罪等嫌疑,好心有时反而会办成“坏事”。 其次,从影响效果上看,虽然对于受害者对象是一种解救性质的善意,但此举却会对社会秩序构成治安影响甚至酿成治安案件,如有不甚得不偿失。与此同时,反传销“捞人”后,向被“捞”对象的家人收取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的费用,这本身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采取收费的方式“捞人”也更是游离在法律边缘的行为,如果行为失当,更会导致有组织犯罪的嫌疑。 目前,在天津等不少地方,都已出台了打击传销的相关奖励措施,因此,对法律许可范围内参与、监督、举报等打击治理传销的行为,应该给以支持和鼓励,但对于法律许可范围之外的行为,确实不能任其发展,也不能任其随意发展最终堕入涉嫌违法嫌疑。 因此,现在最需要做的,不仅仅是打击治理传销组织和传销行为,同时亦应对其中出现的反传销“捞人”行为进行规范。比如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出台相关打击治理传销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公众尤其是反传销组织等参与监督和线索搜集,并通过正规渠道利用举报投诉和线索提供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参与打击治理,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民间反传销组织的公益志愿热情,又能从根本上消除反传销“捞人”可能存在的不合法隐患。 同时,应加强对打击治理传销组织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认清传销组织及其非法传销行为的丑恶面孔,从根本上拒绝和反对传销行为。通过对相关反传销法律法规和科学参与监督举报、打击治理的方式的宣传,依法规范反传销民间组织和志愿组织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民间反传销组织行为失当和过当现象发生,不至于让反传销“捞人”陷于违法的不堪。(许朝军) |
关键词:反传销,经济,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