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物不代表通行证
近段时间,上海、杭州、扬州等城市的一些小区对共享单车下了“禁入令”,引起社会各界热议。日前有评论称:“像个别小区的物业这样,用粗暴制止任性的做法,并不可取。” 这种观点很有市场,所谓“粗暴”,其实就是因为禁止的对象是共享单车,它是新事物,禁止新事物与“粗暴”就画上了等号。仔细分辨信息,小区对共享单车下“禁入令”,是小区物业在认为随意停放影响小区环境的情况下,做出的管理行为。物业对于小区管理,当然可以有这样的权限。 小区能不能停放,确实有争议,那么小区物业和业主之间可以协商沟通。业委会作为小区的自治组织,可以与物业沟通,达成协议。至于小区有没有运作有效的业委会组织,能不能就小区管理进行有效的沟通协商,这就另当别论,属于小区治理层面的问题。 现在有很多这样的观点:看到商场禁止共享单车停放门口,物业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单位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单位,就要大声斥责。各种禁止确实存在霸道的行为,那是方法问题,但一个企业、单位、物业对自己有权管理的区域禁止单车停放,从权限上来说,应该没有问题。有的并不是霸道,确实是单车随意停放,或者停放数量太多,影响了经营、空间、秩序等等,不得不做出这样的“禁令”。我们不去区分这些现实因素,一看到“禁令”就恶心,这就是一种偏见。 小区是不是“公共空间”,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小区业主而言,小区是公共空间,对于外界人员来说,小区又是私人地带。又比如在步行街这样的空间,它是公共地带,人人都可以自由进出,但如果在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管理单位是不是有权通过管理,限制某些行为或者交通工具?当然可以。 新事物不代表通行证,新事物的推广最终是通过更好的融入社会秩序,而形成真正的普及。撇开秩序谈共享精神,不是真正的共享,而是一种无原则的美化。这是一种观念误区,它的基本特点是枉顾基本事实,只谈观念表象,一谈共享单车就被抽象为“共享、自由、进步”,这都是无原则的说法,碰到硬朗的事实,不去辨析而执著于这些抽象的理念,最后就会恨不得所有的一切都为新事物让道。(华智超) |
关键词:共享单车,公共空间,交通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