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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高空抛物,大家一起来!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嫣然 2017-03-29 08: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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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日前,一位女士出门上班,路过武汉市江汉区某旅店背面的小巷时,被一瓶从天而降的矿泉水砸中头部,血流满面。与矿泉水一起扔下楼的,还有一双拖鞋。该女士的丈夫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此事,旅店一位负责人表示,是住店客人扔的东西。

  无独有偶,前几天,重庆市巴南区某小区,一住户把断了手把的菜刀随手扔出窗外,从楼下经过的施老太吓得惊慌失措,当即就坐在地上,篮子里的菜,撒了一地。地面也被砸出了一个小坑。警方也已介入调查。

  这方面的案例还有不少。据北方网的消息,天津市塘沽区的杨女士下班回家,走到楼栋口时,一个没有熄灭的烟头落到她肩膀上,她的衣服被烫坏,肩膀被烫红。原来是二楼邻居刘爷爷在家抽烟,9岁的孙子抢走香烟,顺着厨房窗户扔了下去。孩子发现烟头伤到了杨女士后很害怕,立即关窗。天津市新港区的张先生发现自己的车顶上有半个西瓜皮,西瓜皮里还有一些食品垃圾。车顶被砸了个坑,很明显有人将垃圾直接顺着窗户扔到楼下。张先生说,这栋楼经常有人高空扔垃圾……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大家都能想象到,会伤到人、吓到人、砸到物品、污染环境,由此也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后果相当严重。

  而且,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高空抛物者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因为2009年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是,2014年9月16日,重庆市渝中区的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昏倒在地。这起高空抛物伤人案经过两年多取证审理正式宣判,整栋楼共448户居民成为被告,每名被告向原告补偿360元)。这一规定同时就表明,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也就是说,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其监护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高空抛物者随手的举动,就违法了,就要相应地付出巨大代价。

  从上面这两件事来看,相信高空抛物者如果知道将会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肯定也非常后悔,但是,世上没有悔不当初,已经造成的后果是无法避免的。所以,他们更应该做的是,以后要避免这种不文明、不道德而且极其危险的行为,要养成文明的思维和行为习惯。

  对广大的社会公众而言,他们的教训,应该充分汲取,大家都要恪守公德,严格自律,从我做起,并最大程度地向周围的人们做好宣传和倡议——大家一起来,提高文明素养,杜绝高空抛物行为,使我们的社会生活更加和谐美好。(嫣然)

关键词:高空抛物,文明,素养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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