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自己证明自己”,需要改变举证逻辑
单位为了防止有人冒领补助,需要已经退休的老人证明自己还健在。家住南京六合的丁大爷已经84岁了,虽然行动不太方便,但还是来到了辖区派出所,请派出所开具一份证明他还活着的证明。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派出所已经不再开这类证明了。最终,派出所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为老人开具了证明,证明他的户籍仍在派出所辖区,并未注销。 又见需要证明自己健在的“奇葩证明”。尽管公安部门已明确要求,对此类证明一律不再开具,但考虑到老人的实际情况,涉事派出所还是作了“人性化”处理,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可这类让办事民众与公安机关两头犯难的证明难题,终究不能只靠公安机关的“通融”来解决。 客观而言,相关单位在补助发放上,要核实领取者的真实身份或是否仍健在,这并非无理要求,但所谓的核实,就是要求领取者必须自证,要从相关机构那里获得“权威鉴定”,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在当前的信息社会,其实有太多的办法可以核实一个人的真实身份,而并不一定要本人到场或是必须到公安机关那开证明。比如,新闻中就提到,可要求办事者提供一张与当天报纸的合照,抑或是进行即时的视频也有同样的证明效力。 然而在现实中,即便是公安机关明确了不再开具相应的“奇葩证明”,仍有不少部门和办事机构提出种种要求,而非采取灵活办法,其实再次凸显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很多时候,办事机构要求开具各类证明,不过是为了弱化机构自身应尽的审核义务与责任承担。个中逻辑并不难理解——反正有权威机构背书了,即使出现错误,也可成功规避自身的责任。 因而,在上述背景下,要彻底消除“奇葩证明”所存在的土壤,除了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从技术角度突破各种信息壁垒,实现“让信息多跑,让人少跑”,或还需要打破长期以来所通行的由自己来证明自己的举证逻辑。 有必要看到,这一看似“天经地义”的举证逻辑,其实存在着不少弊端。第一,过于依赖让办事民众自己证明自己,在无形中反而增加了信息造假的可能性,毕竟人都有趋利性,这从并不少见的各种“冒领”现象就可以看出;第二,要求办事民众自己证明自己,那么相应的,也就意味着到底如何才能证明自己,其标准和决定权都掌握在公共部门或机构的一方,如此也就更容易出现推卸责任的“刁难”现象。第三,既然证明的责任完全推给了服务对象,也就自然降低了公共部门对于“信息自由流通”的需要,这对于充分调动相关改革的积极性显然是不利的。因此,面对“奇葩证明”难消的现状,不妨借鉴司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让公共机构自身来承担起更多核实与证明的责任。 当然,哪些基本的信息应由公民个人提供,哪些应由办事机构来倒查、审核,并非绝对,关键是要让这种证明、审核的责任与义务在公民个人与公共部门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比如,起码的一点应是,只要公民能够出具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等在内的常规证件,就不应该再习惯性地要求找公安机关另开证明,即便有所“疑”,也应该由办事机构自己去核实。(朱昌俊) |
关键词:奇葩证明,信息壁垒,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