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顺畅落地,离不开部门协作
“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两周年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上周末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获表决通过。 二次审议环保税法草案时,正值华北地区遭遇大面积雾霾。因此,这部被称为“绿色税法”的法律,被各界寄予了厚望,希望它在建设“美丽中国”的道路上,发挥减少污染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为我们脆弱的生态环境“增绿”,切实缓解公众的环境污染之忧。 不过也要认识到,法律要想顺畅“落地”,切实发挥作用,还有不少因素需提前考量。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协作机制。而且,协作机制的运转情况将直接影响这一法律的实施成效。 环保税是在传统的排污费基础上升级改造而来。长期以来,排污费一直由环保部门核定和征收。环保部门在监督、检查、监测的基础上,向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新通过的环保税法则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大多情况下,监测都是征收的基础。这意味着,不管是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还是噪声污染的税款核定、征缴,都需要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相互协作。而如何保证两个部门之间顺畅协作而不是扯皮,并不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 协作不畅导致制度难以落地的教训并不少。前些年,为解决“多头处罚”问题,不少地方组建了单独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其中也包括噪声污染。实践中,处罚必须以环保部门的监测和认定为基础,而环保部门在交出这一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后,配合的积极性不高,以至于出现了“无人监管、无人处罚”的情况。 两个部门共同负责一件事,不仅会产生协调问题,有时还会产生责任分担问题。比如,某地环保税征收出现问题,首先应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再比如,相对人对税款征收或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应诉中的责任如何划分?这都需要在法律实施前彻底理清楚。 虽然法律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过,税务部门一直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环境监测执法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也已启动。这意味着,虽然事权总体在基层,但对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征税管理中的矛盾,市、县政府的协调能力可能非常有限,这一点必须引起足够的关注。 法律中确定的“企业申报,环保协同,税务征收,信息共享”的征管机制无疑是符合实际的,但在法律实施之前,如何完善、细化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和责任,如何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必须提前“做好功课”。否则,不仅应征的税收难以足额入库,促使企业节能减排的目标也可能难以实现。(朱恒顺) |
关键词:环保税法,监测,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