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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不是“舆论飞地”

长城网 作者:刘凤敏 2016-12-01 08: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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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一段名为“成都4P”的淫秽色情视频在网上火热传播。警方很快查实,三名95后女孩、31段不堪入目的淫秽视频、4万余人的“拥趸”……为了使自己成为“网红”,网络女主播“雪梨枪”林某伙同他人录制淫秽视频吸引人气,并借此牟利七万五千余元。近日,四川绵竹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判决,林某已构成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6年11月25日《成都商报》)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追捧,其最大的优势及特点就是开放性。这种开放性也使网络直播更加自由化、多样化,不仅促进了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也催生了一个以网络直播为代表的网红经济,实质上就是粉丝经济,谁吸引粉丝的数量越多,谁的经济收入就会越高。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些网络直播为了吸引粉丝关注,不惜以粗俗、淫秽、下流、恶俗、残忍的表演来“吸粉”增加人气,大搞“我的地盘我做主”,可谓不择手段,原本风清气朗的直播间被搞得乌烟瘴气。这次网络主播“雪梨枪”被判刑付出了沉重代价,无不发出了深刻警示:网络直播不是“舆论飞地”,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底线。

  不可否认,网络直播给众多网民创造了展示才华机会,但也因为缺乏严格的审查、监督机制,导致网络主播良莠不齐。目前,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互联网正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网络空间并非完全虚拟,而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一种延伸与拓展,是以正常秩序为基础的,必须要坚持党性原则,把握正确方向,传播社会正能量,决不能有“特殊成员”,决不允许有“舆论飞地”。无论是通过网络直播表演,还是通过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传播视频、声音、图片、文字等信息,都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一旦肆无忌惮地突破底线,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很可能也会落得“雪梨枪”的下场。

  实际上,网络直播是互联网爆发式发展的时代产物,一台电脑、一个网络、一个麦克风、一个摄像头是网络直播的全部掘金工具,如此之低的门槛,让那些抱着一夜走红的网络主播趋之若鹜,更让网络直播良莠不齐、野蛮发展。据报道,在斗鱼、歪歪、一起秀等网络直播平台上,年收入上百万元的人气主播满把抓,有的最高年收入甚至超过1000万元。如此巨大的金钱诱惑、经济利益的驱使,让很多人特别是90后的年轻人感到赚钱太容易了,反正是在虚拟世界里,一个“出位”也不算什么,只要不断“金主”们的特殊要求,自己就可以捞到“打赏”,赚得金钵满盆,何乐而不为呢?于是,有些网络主播不淡定了,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无规矩则无方圆,无秩序则无自由。网络直播在创造经济价值时,并不能为所欲为、百无禁忌,毕竟网络直播不是“舆论飞地”,更不是法外之地。我们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任何人都不能只图一己之利而弃法律法规于不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每个网络主播、每个网民都应该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决不能挑战法律的底线,那些企图依靠粗俗、淫秽、色情、搞怪、作假等方式“吸粉”的网络直播,必须悬崖勒马,否则就会触碰法律底线,致使自己身陷囹圄,甚至身败名裂,经济上也必将得不偿失。

  “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法律是网红经济健康繁荣发展的基本保障,任何时候网络直播都要将法律法规挺在前面,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安全运行。这次“雪梨枪”案件无不给所有的网络主播敲响了警钟,网络直播并非独立于道德之外,更不是特殊的“舆论飞地”,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当然,网络直播平台也理当严格遵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更要加强网络直播规范化管理,健全黑名单、实名登记和信息审查机制,及时屏蔽、删除相关视频,封停拉黑有关账号等。监管部门更要尽到监管职责,及时查处违规网红和直播平台,切实净化互联网生态环境。(刘凤敏)

来源: 长城网

关键词:网络直播,法律,底线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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