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湿地保护草案帮我们留住更多湿地
“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和保护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湿地保护地区产业转型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在9月20日举行的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袁刚表示,提交会议二次审议的《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增加了相关内容。(9月21日长城网) 条例草案规定,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鼓励受益地区与湿地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为有效遏止盲目开发湿地资源、乱占滥用湿地等现象发生,条例草案还作出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湿地是地球上具有多种独特功能的生态系统,它不仅为人类提供大量食物、原料和水资源,而且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以及涵养水源、蓄洪防旱、降解污染调节气候、补充地下水、控制土壤侵蚀等方面均起到重要作用。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由此可见湿地在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地位。 近几百年来,湿地遭到了严重破坏。虽说湿地干涸是自然进程的必然结果,但当前不少湿地的迅速消失与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有重大联系。此条例可以化解湿地所有者在选择经济利益还是生态利益之间的矛盾,给予湿地开发科学合理的政策扶持,最终达到既能青山绿水又能金山银山的效果。 另外条例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可见政府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希望通过此条例草案的出台不仅能留住更多湿地,也能让湿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更大化,让我们常见“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之景。(赵华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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