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包裹贴广告”应有三个前提
中国是全球第一快递大国,2015年快递业务量突破200亿件。巨大的快递包裹投放量让“包裹上贴广告”的生意悄然兴起。记者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上没有禁止这种商业行为。专家称,应加强对快递包裹上广告内容的审核,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情感和经济利益。(7月7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快递行业竞争激烈,利润空间逐步压缩,为了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一些快递公司将眼光投向了快递包裹,开拓邮费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来源。应该说,快递广告业务本身并无原罪。尽管现行邮政业标准中,针对快递封装用品的封套、包装箱、包装袋都有“任何部位不能印有经营性质的广告”的要求,但这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企业可以不遵照执行。同时,《广告法》等法律也没有对快递包裹广告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快递包裹上贴广告应该视为“法无禁止则自由”。 不过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时下的快递广告仍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一些市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被贴“治不孕”的广告,觉得跟手机接收到垃圾短信一样反感。还有的用户对广告包裹的安全性和时效性表示担忧,认为快递公司先贴广告后送货,容易影响派送速度,且存在包裹受损或丢失的风险。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快递广告事关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任由其自由生长。对此,邮政和工商部门应该加强沟通联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快递广告业务的规范标准,消除监管盲区。在笔者看来,“快递包裹贴广告”至少应有三个前提。 其一,快递公司具备相应资质。《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一旦超范围经营,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时下,多数快递公司登记的都只是快递业务,擅自从事广告业务就涉嫌超范围经营。因此,快递广告不能想做就做,公司必须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在具备资质后再承揽广告业务。 其二,快递公司承担广告审核责任。从记者调查来看,一些提供快递广告业务的公司并没有要求广告主提交基础性证明资料,来证明广告内容不涉嫌非法宣传。事实上,虽然《广告法》没有专门针对快递公司做出规定,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法则适用于每个广告发布者,包括快递公司。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让快递公司意识到自己作为广告发布者,有义务审核广告内容,否则一旦发布违规广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三,快递用户需要授权。从法理上讲,快递离开寄件人之后,在收件人签字收件之前,快递物品的权益是属于寄件人的,快递公司只负责受托中转与运输,没有对快递物品表面进行改变的权力。因此,快递公司要想开发利用包裹资源,必须先得到用户的授权同意。为此,快递公司可以向用户承诺,不张贴不良广告,不影响信息辨识和投递效率,不损害收件人、寄件人的情感利益和经济利益,甚至还可以向用户适度让利,共享广告收益。而在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快递公司不能擅自在其包裹上张贴广告,否则就构成侵权。(张枫逸) |
关键词:快递,包裹,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