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看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6月1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会见德国总理默克尔时指出,希望德国及欧盟客观看待竞合关系,妥善解决中欧贸易纠纷,如期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义务,促进中欧经贸关系健康发展。 经过建交40多年来的共同努力,中德关系和中欧关系已经进入十分成熟的发展阶段。不过,在合作过程中也存在分歧和摩擦。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否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就是德国乃至欧洲舆论最近热议的话题。根据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这是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应履行的条约义务。但是,一些欧洲人士却声称,中国没有满足欧盟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因而要求欧盟继续使用这种做法。这是一种极其狭隘片面的看法,不仅在事实面前站不住脚,而且不符合中欧共同利益。 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在简政放权、构建市场机制、完善市场法制等方面的成绩举世公认。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以及130多个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中国在推进市场化方面的努力,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全球已有80多个经济体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占世贸组织成员一半以上,其中不乏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甚至修订反倾销法,取消了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限期。对于这些有目共睹的事实,我们不希望有人继续“选择性失明”,更不愿看到有人开历史倒车。“风物长宜放眼量。”客观看待中国改革发展,尊重世贸组织规则,及时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才是正确之道。 关于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问题,这与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两码事,不取决于任何成员的国内标准,更不能人为将两者混为一谈,甚至彼此挂钩。实际上,世贸组织规则中并没有所谓“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其仅存在于部分成员的国内法中,而欧盟所谓判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是存疑的,更不能作为是否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依据。换句话说,无论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作为世贸组织成员,都有如期履行第15条的法律义务,而且是无法回避和推卸的义务。 2015年,欧盟已连续11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则连续12年成为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合则强,孤则弱。”欧盟切莫以自己单边的判断标准为借口,拒绝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延续“替代国”做法,变相搞贸易保护主义。 德国作为欧洲经济的“发动机”和“稳定锚”,在欧盟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德合作一直领跑中欧合作。此次是默克尔自2005年出任德国总理以来第九次访华。如此高密度的访华,在西方国家领导人中甚为罕见,这也反映出中德关系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在高起点上深入推进中德合作,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言,需要双方携手前行,把好方向,拉紧互信纽带,把握合作主流,相向而行,照顾彼此核心利益和关切,登高望远,拓宽合作视野。在发展中欧关系,特别是在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问题上,德国应该也能够起到关键作用,为中欧贸易投资进一步自由化、便利化,实现更高水平互利共赢创造积极条件。让人欣慰的是,默克尔已经明确表示:“德方重视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义务。”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维护国际贸易体系的严肃性是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共同责任。习近平主席和默克尔总理的会见,再次为中德关系和中欧关系发展注入了动力。我们希望,有关各方能着眼中欧合作大局和长远发展,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结束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推动中欧务实合作在稳定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
关键词: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