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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广场舞顽疾一纸公约还不够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06-10 09: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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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广场舞有了实名制和公约,现在居民开展广场活动都要守规矩了。”合肥南七街道居民杨多玲表示。记者了解到,为规范街道广场舞文化活动,南七街道文化站在辖区开展了广场舞队伍实名登记制,接受居民投诉,此外还对广场文化活动的时间、地点、音量进行了约定。

  实名制公约是治理广场舞乱象的创新

  近几年,围绕“广场舞”展开的争论是不绝于耳,不少地方甚至上演过广场舞大妈和反广场舞市民之间的“全武行”。例如:北京男子施某不堪其扰,鸣枪放藏獒,将跳舞大妈吓得四散而逃;600多住户凑26万元买“远程定向强声扩音系统”,大妈们一开始跳,就循环放“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由于接到业主关于“广场舞扰民”的投诉,小区物业公司在门口广场上拉起了百余米长的铁丝网,以阻止跳广场舞……铁的事实和血的教训,给了我们一个深刻的警示,广场舞可以跳,但是必须要规范,不能让广场舞成为威胁社会和谐的因素。

  有病就得医,有问题就得解决。去年8月份,文化部、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对广场舞噪声扰民、活动场地缺乏、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举措,为解决广场舞引发的公共活动空间之争,提供了指引。而此次合肥街道的做法,无疑是对中央政策制度的更好执行,更给治愈广场舞病痛立了一个好榜样,为广场舞披上了“爱的嫁衣”。

  谨防广场舞“实名制”流于形式

  正当性和合法性存疑

  限制广场舞噪声有法律依据,“实名制”的法律依据何在?即使是舞蹈队的“实名制”,合肥当地能找到法律规定吗?从法律和法理角度,公民和公众有“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的权利,“实名制”不应该是广场舞的“门槛”,更不应该成为组建“舞队”的必要条件。而合肥南七街道做为一级基层政府,其行政管理权限须遵守法律规定,“实名制”如找不到法律依据就属于“自创”,正当性和合法性就值得质疑。

  广场舞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是舞蹈队组织舞者的权利,“实名制”或实名注册登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即使一些人是“自愿”的,也是难以说得通的,因为,这一做法不排除有公权“要挟”因素。有人可能认为,只是管理目的是好的,或者说效果是好的,就可以认可这一行为可行。这一观点经不起推敲,带有强制性质的“广场舞队实名制”,就和多年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频频使用的“搜身”、“游街”侵害公民权利一样,即使发现了“犯罪证据”、“教育效果更佳”,也难言其合理合法正当。

  公权不能滥用

  广场舞争议属于权利之争。热跳广场舞者由于自身放纵,可能导致周边居民权利受损,政府有关方面予以严格管理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国情民意的,但必要的管理绝不是“违法”管理,更不是巧设名目自创“实名制”。“实名制”之下,让广场舞的“自由因子”大打折扣,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自发自觉跳广场舞的热情——如果不实名登记是不是不让这外舞队跳?如果不登记就可跳,这样的“实名”又有什么意义?管理“扰民”的广场舞确实难,但解决难题并不意味着公权滥用。的确,近年来广场舞扰民下的冲突频繁发生,报道提及的至少有“高音炮式”、“放狗咬人式”、“鸣枪式”、“泼粪式”等对抗,无疑令人揪心。

  应该给广场舞立规矩

  其实,广场舞除了噪音扰民外,还真找不出其它毛病,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放任广场舞,如果丝毫不顾及他人的感受,影响居民的生活,那肯定不行。所以,给广场舞立个规矩很有必要,规定地点、规定时间、规定音响分贝,这些既保证了广场舞爱好者的权利,避免了扰民现象,也维护了居民的权利,可以说是双方皆大欢喜。

  实践证明,广场舞的规范离不开科学管理和引导,更离不开政府有关方面依法管理。据介绍,合肥南七街道实施“实名制”后广场舞规矩多了,然而,“实名制”不过是个“表皮”,真正对规范广场舞起作用的是当地广场舞公约的严格执行,大叔大妈们日益提升的自觉,以及居民自觉成立的督察巡视小组的常态性巡查。

  (据光明网、中国青年网、中国网等综合)

关键词:广场舞,实名制,公约

责任编辑:孙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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