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善意隐瞒疾病”不成立
新闻:近日,河南一对青年夫妇在医院接受婚前检查时,女方被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但医生仅单独告知了女方。一无所知的丈夫在婚后染病,于是将医院等告上法庭。隐私权、知情权孰重孰轻?该事件引发热议。 点评:事实上,根据现行法律,婚检医师没有将妻子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告诉其丈夫,并无不妥。《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至于患者是否将结果告知伴侣,则全凭自觉。 不过这则新闻事件提醒我们,现行的有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认真进行反思和检讨。当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能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时,是不是应该优先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我认为,在婚检这样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境之下,不能机械地使用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条款。当一方被查出患有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生命健康危害的疾病时,医院和医生应该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此时隐私权应该让位于知情权。 当然,具体的告知方式和程序,可以进行审慎的研究讨论。现行立法是否有修正的必要,也必须做认真的评估,当改则改,无须迟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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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向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