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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落户限制就是要纠正“多取少予”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常武 2016-01-26 08: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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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落户限制。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就是要突出“人”在城镇化进程中的核心地位,充分保障居民在城市生存发展的合理需求和合法权益。2010年,国务院部署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5年多来,各地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加快,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明显放宽,但在一些大城市包括省会城市,这方面改革力度不大,进展缓慢。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外,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落户限制,“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系首次提出,凸显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落实新型城镇化中“人”的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个城市对居民落户是否采取限制措施,或采取什么样的限制措施,体现了主政者把握、协调居民和城市之间关系的态度和水平。就这种“人城关系”而言,一边是居民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劳动力,贡献了税收,聚集了人气,拉动了消费,增强了城市的生机,塑造了城市的性格和灵魂;另一边,是城市为居民提供了基础设施、生活消费环境以及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双方的互动最终体现为一种“等价交换”,但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城市主政者代表政府一方,为居民提供基础设施及各种公共服务,应当具有一定的先导性,即应当先于居民为城市付出的劳动和贡献。这与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事先要进行道路、交通、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并承诺为企业提供金融、税务等政策优惠,才能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搭起坚实的平台,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是大致相同的道理。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城市政府只看重居民在提供劳动力、增加税收、拉动消费等方面的贡献,而在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态度消极,少有作为,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将户籍与居民权益捆绑在一起,通过限制外来人员落户,限制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这样做短期内能够降低城市政府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但长期看必然对城市劳动力供给、政府税收、商业消费活动等造成巨大影响,严重损伤城市发展的动力。近年来,一些城市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问题突出,不但经济发展和商业消费乏力,甚至社保收入也明显下滑,不得不放宽落户限制,以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高端人才落户,吸引农民携带土地变现收益到城市落户。这方面的深刻教训,促使城市政府大力纠正以往“多取少予”的偏颇,切实履行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责任。

  现在,除少数超大城市为减轻人口对环境资源的沉重压力,防止交通拥堵、空气污染、“贫民窟”泛滥等大城市病愈演愈烈,需要以限制落户对城市人口进行调控外,一般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已经具备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条件。这种放开不但要针对具有高学历、高技术和高创新力的高端人才,还应当惠及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普通劳动者,否则就算不上“全面放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之初,一些大城市的户籍管理可能面临较大压力,但这种压力很快就会转化成为城市发展的活力,城市从中获得的综合效益与价值,必将远大于为此支付的各种管理和服务成本。(常武)

关键词:落户限制,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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