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丢失赔偿需要更公平的规则
导语:陕西省山阳县苏师傅通过山阳县邮政局邮递手机一部,没想到邮件在中途丢失。事后,他多次找到邮政局索赔,两个月后,对方最终答应全额赔偿。对此,邮政局称,按规定只赔付邮费的2-3倍,考虑到苏师傅找的次数太多了,才给全额赔付。 快件丢失,靠死磕得赔偿是个案 树立负面范本 能够获得全额赔偿,让人喜出望外,但邮政局“找的次数太多”的赔偿理由又让人郁闷。未按规定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这是根据权责利一致的通行规则而制定的行业规定。邮政局“找的次数太多”的赔偿理由,坐实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坊间“传说”,树立了一个负面范本。 不会成为行业惯例 从报道来看,邮局是在息事宁人,因苏师傅多次索赔,才步步退让,最终答应全额赔付。看上去这是苏师傅的个人维权胜利,很多人为之振奋,认为能够让邮局服软,真是不容易。但实际上这是邮局无原则性的妥协,怕苏师傅继续“闹缠”下去,才被迫全额赔付手机款项。显然,苏师傅的胜利源于持续不懈地“闹”,而这种精神恐怕很多人都做不到,如此也就注定是个案,不会成为行业惯例。 快递丢失不赔偿不符合市场伦理 规定本身不合理 一些单位在答复群众诉求时常说“按规定如何”,一副照章办事的样子。问题是,某些规定本身就不合理,甚至是“霸王条款”。如本例,丢邮件只赔邮费的2-3倍,“合理性”无从考证。而且,规定也非铁板一块。碰上好捏的“软柿子”,邮局就让失物者自认倒霉;遇上苏师傅这种“死磕”的,邮局不也就范?丢了人家的东西,邮局本应负责,却“见人下菜碟”,哪有认错担责的意思? 消费者也要当心。毕竟,在类似规定未改之前,像苏师傅这样维权成功的只能算“幸运”。 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不管是邮局也好,还是快递公司也罢,在面对客户邮件包裹丢失后的赔偿问题上,不采取一视同仁的做法,只是根据客户的索赔态度来定,表面上看是比较灵活、人性化处理,但实际上却造成了不公平,乃是对规则的破坏。 快件丢失索赔的争议屡见不鲜,寄件者价值上千乃至数万元的物品,因未保价只能获得快递费数倍的赔付,客观来说是不少的损失。快件丢失赔偿价值畸低,并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统一赔偿标准,与快递服务市场化程度相匹配 需统一制定丢失赔偿标准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物流行业的增长非常迅猛,每天都有大量邮件、快递包裹发送,不可避免会发生少量丢失现象,其中既有意外因素所致,也有内部管理环节疏漏造成,甚至还可能有快递人员偷窃行为发生。而目前的赔偿标准相对滞后,无法跟上快速发展的行业,诱发很多赔偿纠纷事件,司法对其裁决结果也不一致,经常出现双方调解赔偿的结果。 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现行规定,统一制定邮件、快递包裹的丢失赔偿标准,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到底谁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额度等问题。让消费者维权有章可循,让司法裁决有据可凭,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减少靠“闹”维权索赔的怪现象。 需要更公平的规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快递服务已经是充分的市场服务,快递企业盈利颇丰,企业通过收费能够赚钱,快递丢失却不赔偿,显然不符合市场伦理。快件丢失赔偿需要更公平的规则,与快递服务市场化程度相匹配。一者,快件丢失赔偿应当成为法定的准则,无论是什么企业,只要是从事这项业务,就该承担起与之对应的赔偿责任。二者,改良保价规则,明晰服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保价作为赔偿的“君子协定”,都应在快件中标注,成为必备条款;另一方面考虑到寄送贵重物品,可能加大服务的风险,建立共担机制,设立保价收费起步金额和标准,比如,保价报价金额超过2000元的,收取保价费,让绝大部分消费者无需额外费用就能够保价。此外,要从法规上倒逼快递提供保价服务的动力,未保价的默认为基本额度,如保价的收费起步金额,作为赔付的刚性标准。 (据广州日报、京华时报、北京晨报、长沙晚报等) |
关键词:快件,丢失,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