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管用
导语:“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怎样才能真正管用?”12月2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杜黎明委员这样表达了他的关切。 为反家暴法的“一扩一令”点赞 与一审稿相比,本次草案有两大亮点值得“点赞”: 一是扩大了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出,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同居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被视同家庭暴力; 二是明确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受理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要在24小时内裁定。并且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项法律草案初稿公布时,有专家指出,覆盖面比较狭窄,国际社会多有关注的精神暴力、同居关系暴力等均被排除在外,还建议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都纳入。而此次二审稿显然注重了收集、倾听社会各界的反馈,力求草案更加公正、客观、全面。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视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尖牙”,公权力的介入为防止家暴提供了保障。此次对其裁定做了时间上的限定,并且明确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有效加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效果。从此,保护人身安全不仅需要社会责任和道德相互结合,更有法律的约束与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检验反家暴成效 以往的人身保护令,只能在离婚或其他诉讼时附带提出,而此次草案已经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可以不依附于其他任何诉讼而单独提出。申请人的范围也不再只局限于家庭暴力受害人,进一步地将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能够掌握家庭暴力情形的人员和组织纳入进来,可有效解决受害人不敢申请等情形的出现,以便这一制度能够更及时地得以适用。申请人范围的扩大,对相关人员和组织而言,既是权利更是义务,这是反家暴合力得以形成的重要一步。 当然,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意味着就能完全震慑住家庭暴力。以往的试点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自动履行率并非100%。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面临着谁来执行更为有效的问题。此次草案明确法院为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协助执行主体。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如此规定并无不妥,因为人身安全令属于一种程序性民事裁定,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法院应是理所当然的执行主体。但是,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是对特定对象行为的相对限制,单靠法院一家执行,去效果相当有限,事后处罚更是难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所以,协助执行主体的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反家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反家暴不是家庭内部私事 从执行程序上来看,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就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协助执行单位职能的不同,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如要经常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外,基层组织发现有不利于保护对象情形的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被申请人采取必要的措施等,否则,就是怠于行使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责。 反家暴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这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充分发挥,就是检验反家暴合力的试金石,从申请到执行,需要相关人员和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协助,立法通过后,这就应当成为反家暴的一项法定权利与义务,该参与的应当及时参与,该负责履行的必须严格履行。 清官要能断家务事 过去几年,中国发生了一些家庭伦理惨案。剧情大多相似——不堪长期折磨的家庭成员要么反抗杀人,要么凄惨死去。除了这些极端案件,还有许多人在家中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暴力。家庭给不了他们温暖,而只是绝望的冰冷。 现代婚姻制度以婚姻自由为基本原则,一些人可能会提出,忍受不了可以离婚。但家庭不只是婚姻的结合,家暴同样可能发生在代际成员间。对于经济或其他方面弱势的家庭成员来说,一走了之并不是一个可选项。 此次反家暴法二审稿更为全面地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多种形式,也将同居等准家庭结合纳入保护范围,可以说是看到了家庭暴力日益严重的形势。在权利救济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例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并规定了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和组织。从文本上看,这部新草案的保护力度既广泛又扎实。 但是家庭毕竟是镶嵌于特定的文化、社会环境中,法律在这样的环境中运行,还需克服诸多因素才可能实现立法目标。其中最根深蒂固的阻碍因素可能就是传统观念了。“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等,都可能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此时便有必要借助于社会力量。草案中规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等是家暴受害者的救济机构。这些机构能否成熟发展,有效发挥作用,将直接影响反家暴法律的最终成效。 (据新华网、中国青年报、检察日报、广州日报等) |
关键词: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