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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鸟被判刑,到底冤不冤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段思平 王军荣 杨朝清 2015-12-02 09: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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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闫原本是河南郑州市一名在校大学生。去年7月,他在家乡河南辉县小山村过暑假,和朋友去掏了一窝共12只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将照片发到网上,有人愿意购买,小闫卖了10只获利千余元。等再去掏另外4只鸟时,警察寻至,最终小闫获刑10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12月1日《郑州晚报》)

  段思平:很多人之所以认为判罚过重,原因主要是两点∶一是认为捕鸟者很无辜,根本不懂相关法律,不能把普法不到位的后果都交给他们承担;二是认为捕鸟者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觉得几只鸟就算抓了、卖了也没什么大不了。这两点质疑貌似有理,其实仔细想来,经不起推敲。

  王军荣:说实在的,我也是不清楚这种鸟的,也不知道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如果我遇到这事,却是不会去卖的,因为一卖鸟,就可能触犯法律。其实,能够认识鸟是最好的,如果不认识,能够懂得爱鸟也不会触犯法律了。但愿我们都能够从这个大学生身上吸取教训。

  杨朝清:“掏鸟卖”需要接受法律的规训与惩罚,但全社会也应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配套支持系统;保护野生动物不仅需要事后的有力惩戒,也需要事前的“未雨绸缪”。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野生动物保护才会更有“准头”;这名大学生的命运,才不会被更多的复制。

关键词:捕鸟,判刑,野生动物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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