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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依据的“超时费”应该一律取消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殷国安 2015-10-27 08: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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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先生开车走高速公路从南宁回凭祥,因为比正常情况多花了2个多小时,下高速时被告知超时,要交超时费。收费站还查出,今年以来,该车已累计超时20次,需补交超时费2400元。

  司机在高速公路被收“超时费”,据说是为了打击驾驶员用换卡、换车牌等办法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

  但是,这种做法也有明显的弊端,这就是在可以打击逃费的同时,也可能误伤好人,那些因为疲劳驾驶而睡觉、或者因为在服务区修车的人岂不是也被误伤了?交通运输业内人士介绍,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还没有更好的快速准确区分和界定合理超时车与作弊超时车的科学办法。所以就来了个“一律收费”。这其实是“有罪推定”,先假设所有延长时间的人都是偷逃费用的。这显然是违反法治的基本原则的。

  或许公路管理者说,你可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睡觉或者修车的,例如在服务区睡觉的发票。但问题是,假如就躺在车里睡觉,就没有发票了,难道睡觉之前要请服务区的权威人士作证?更重要的是,公路管理者无权要求司机自证清白;恰恰相反,应该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说司机逃费,就拿出逃费的证据,而不能凭“超时”这个“可能逃费”的理由收费。

  更重要的是,收取“超时费”没有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表示,对超时车的处理,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当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对于超时车是否属于逃交少交,需要进行科学合理地甄别、认定。那么,从现在的观点看,应该坚决实行“法有授权方可为”的原则,没有法律依据的超时费应该一律取消。

  收取“超时费”是一种霸权逻辑。假如一个小区发生盗窃,警方就要求全体业主赔偿,如果业主认为自己不是小偷,那就要自证清白。这样的破案方法难道不可笑吗?事实上,警方要做的是,查清谁是小偷,然后进行追赃。宁可查不到小偷,也不能冤屈全体业主。

  对照以上原则,公路管理方如果不能拿出黄先生逃费的证据,是不能收取“超时费”的。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也不妨到法院诉讼,我对黄先生胜诉是有信心的。当然,需要纠正的不只是“个案”,而是整个收取“超时费”的“制度”。(殷国安)

关键词:高速,超时费,惩罚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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