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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考试作弊“入刑”只是个开始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木须虫 2015-10-26 09: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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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考试作弊刑罚的设计,它不仅给国家考试中作弊的行为量身定做了法律成本,而且给考试作弊查处法规的缺省做了一定程度的堵漏,如结束考试作弊者除了学生之外,其他违法者制裁乏力的尴尬;同时,“作弊入刑”也统一了考试作弊行为的司法罪名,过去对一些考试作弊,如存在金钱交易涉及行贿、受贿类犯罪,购买答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用无线耳机作弊的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作弊入刑”将有效终结这些针对作弊手段惩处,五花八门“隔山打牛”的困局。考试作弊入刑正式生效,其意义无须多言,对作弊的震慑作用亦可预期。

  不过,需要理性地看到,治理任何违法,设置刑罚首先只是法治的末端环节,而其司法效果通常起到的仅是兜底的作用,即不得已的次优选择,即便入刑的处罚再严,其威慑作用是相对的,一方面取决于司法本身执行力度,另一方面取决于考试作弊本身能否被发现的难度。考试作弊由来已久,其弊端与考试制度密不可分,相当多的作弊都源于“同体监督”,即考试组织者与监督者一体,如今年发生在江西的替代事件,它的发生与考试机构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制度模式,显然很难确保对作弊现象的发现和惩处,而司法只有作弊行为发生并发现后才能介入,程序的滞后性以及行政的干扰性,都可能使得“作弊入刑”的法治效果被打折扣。

  其次,治理任何违法,设置刑罚都无法改变背后的非法利益诉求。我国自有了科举制度就有了考试作弊,历朝历代惩治科考舞弊不可谓不严,然而舞弊从不曾匿迹,原因很简单科举的功名利禄,值得学子以命相搏。时下的高考,从某种意义来说也是“一考定终身”,还有一些国家职业考试,如药师、会计师、建筑师等通过了资格考试,就可以“挂证”生财,可谓一本万利,获得考试分数远超个人能力与付出,自然会让作弊充满诱惑。如此语境下,哪怕“作弊入刑”的成本再高,只要作弊被发现具有概率性,其冲动依然难以抑制。

  “入刑”只是治理考试作弊的一个开始,一方面,应推动考试从“制”到“治”的转变,即对考试制度、组织程序、考试规则进行更细致的设计,如专门的考试立法,建立多层次的考试法规体系,并有效推动考试的“行刑对接”,系统防范和治理考试作弊。另一方面,应逐步改变考试的内涵,破除考试结果运用与能力、努力“两张皮”症结,削减考试上过载的利益。此外,还应把考试作弊、职业证书使用等,纳入到公民的信用体系,加大考试违法的信用成本。(木须虫)

关键词:考试作弊,入刑,刑法修正案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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