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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津贴仍无全国标准 “涨声”在哪里

来源: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5-10-23 08: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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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虽然不少企业有发放夜班津贴的传统,但是目前对于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标准,甚至连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清晰标准。

  夜班津贴仍无全国标准 有的地方标准已沉睡20年

  人社部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18个省份近期调整了2015年工资指导线。但多地方职工也跟记者反映,他们的夜班津贴依然沉睡多年,从未听到“涨声”。

  夜班属于比较特殊的岗位,2012年5月8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夜班”,意见稿明确,是指企业在22时至次日6时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但是,这一意见稿尚未正式颁发。

  据记者了解,虽然不少企业有发放夜班津贴的传统,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夜班津贴标准4.4元,还不够吃一碗面。”上海市目前执行的夜班津贴标准制定于1995年,至今已有20年没有调整。当地很多职工对此颇有微词。1995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是270元,而今年则调整为2020元,但4.4元的夜班津贴标准依然未变。

  记者调查了多个省份发现,一些地方的夜班津贴标准已经多年未调整。譬如,上海、江苏执行的是1995年的政策,距今已经17年未涨;福建、山东执行的是1997年的政策;湖南执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河北执行的则是2008年的政策。夜班津贴未能随着工资上涨水平随之调整,甚至出现了职工连续工作12小时,夜班费最低为4.4元的现象。对此,有劳动法律专家呼吁,夜班津贴的调整应该被纳入劳动法规,夜班津贴不应成为职工被遗忘的权益。

  沉睡多年的夜班津贴尴尬了谁?

  沦为了一场“白日梦”?

  夜班津贴为何要发?不辩自明。即使是一面逼人上夜班,一面绝口不提津贴的老板,也不过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夜班津贴为何不发?这倒值得思考一番。依我拙见,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怎么发、发多少、给谁发等问题没有清晰界定,容易被用工方钻空子。其二,过分强调谦卑的职场文化以及不对等的雇佣关系剥夺了员工的话语权,即便明知自己应得夜班津贴,但也鲜有人敢于公开叫板。

  健全相关规制或许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实现,但改变职场文化糟粕、平衡雇佣双方的社会地位却不可能一蹴而就。若非要等到万事俱备,恐怕“绿豆汤”都凉了,何况夜班津贴乎?因此,叫醒夜班津贴“白日梦”,需要请来一尊既能约束老板,又能庇护员工的“大神”,以强力推行之,才能让夜班津贴“原地满血满状态复活”。而这尊“大神”便是是我们常说的法治。只有相关部门加紧夜班津贴制度的完善工作,才能让上夜班的人不“空手而归”。

  当然,除了夜班津贴之外,还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冷库低温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外勤津贴等等。同夜班津贴一样,这些津贴是否发放到位,同样不容乐观。因此,除了自上而下地以强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外,相关部门还须持之以恒地培养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教会其维权方法,畅通其维权渠道,逐步提升全社会的维权“软实力”,将自下而上的维权之路打通。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实现劳有所得,才能让所有劳动者干得舒心、干得安心。(吴点墨)

  谁在默守陈规?

  首先是我们的劳动部门在默守陈规。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部门应该与时俱进的保护劳动者权益,但是,从这里,我们分明看到,他们没有担当起这个神圣责任来。其实,也不奇怪,劳动部门保障劳动者权益向来是打被动战的,民不告官不究,于是,就有了这样的怪胎,面对这个“20年没变”,我们的劳动部门应该脸红反思啊,因为你们的责任担当失落了。

  其次是我们的用人单位在默守陈规。这说明我们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冷漠,在强化劳动者工作上,他们向来主动出击,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上,他们向来“默守陈规”,这样的“墨守成规”是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权益底线失落的表现。

  第三是我们的工会在默守陈规。工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但是,现在的工会多是用人单位的“奴隶”,所以,自然也就不会主动维护劳动者权益了。这与当代群团工作的宗旨不符,应该改革创新了。

  我们的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创新驱动的新常态时代,笔者认为,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我们的相关部门单位也应该创新驱动了,用20年前的夜班补贴实在难以创新驱动现代的劳动者。(殷建光)

  与相关立法滞后有关

  近年来,随着员工工资待遇逐步提高,特殊环境下的津补贴长年没有调整,逐步累积成一个社会问题。究其原因,与相关立法滞后有关,工资法迟迟没有出台,导致津补贴难以与时俱进,有些单位即使有调整津补贴的意愿,但由于缺乏相应依据,一直“按兵不动”。同时,与工资差别化管理的格局有关。

  特殊环境下的津补贴长期被忽略,关乎公平和职工权益保护。要让特殊环境下的津补贴与时俱进,需要制度的完善,需要机制的配套。比如,在未来出台的工资法中,规定具体的调整标准和联动机制;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将其作为一个协商的内容,根据工资指导线进行必要的调整;将特殊环境下的津补贴与加班费分开,防止出现加班费代替夜班津贴之类现象的发生,等等。

  期待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在工资改革逐步深入的环境下,这个问题能够尽快步入解决的轨道。

  应明确夜班的加班性质

  加班,就其本质上说,指非正常性劳动。特定的时间段内,大家都应该休息,与家人在一起,享受生活。社会经济发展,所为何来?就是为了大家更轻松惬意地生活。非是万不得已,不要加班。实在需要加班,则无论在财政供养单位、国企或者民企,一则要征得劳动者同意,二则要支付加班工资。

  现行法律框架内,唯有在法定节假日,或每日的法定工作时长之外的时间里继续上班,才明确为加班。如果实行“两班倒”或“三班倒”制度,当劳动者被安排在深夜工作,则在法定的工作时长之内不算加班。但通宵夜班比在法定节假日里上班累多了。这样子长期黑白不分,也违背人的正常作息规律,影响家庭和谐。当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着实没有必要再大规模地延续,应明确其非正常劳动的性质。以强制性的经济手段——也就是法律明确的、较高的加班费制度——不断缩减规模,同时予劳动者以足够的经济补偿。现行的加班费发放标准,参照劳动法规定,按普通双休日标准计算,为“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当然,归根结底,还是要通过不断调节社会分配,让劳动报酬体现劳动价值,让劳动者无需加班,只在法定时段内努力工作,收入就足以维持他们以及家人的体面生活。

  天下趣闻中常说:在许多地方,逢节假日,甚至在午休时间,连大小店铺也关门歇业,大家都享受生活去。实际上,这是令人艳羡的生活状态,是民生幸福的标志。在中国的许多地方,也能成为常态就好了。

  (据工人日报、新华网、红网等)

关键词:夜班津贴,标准,工资指导线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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