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本不需要自证清白
漫画/朱慧卿 前晚,一条“扶老太被讹寻证人”的微博消息引发热议,发布这条消息的是淮南师范学院大三学生小袁,而事情就发生在校门对面的马路上。目前,受伤的老人因右腿骨折,正在医院治疗。 (9月10日《新安晚报》) 此事件经过无数网友,以及有关媒体官微转发之后,成为网络大事件。这种全民寻找目击证人、目击证人挺身而出,看似正能量满满、让人心头一暖,其实是在更大范围内模糊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法律原则,甚至是将所有的扶起老人者推向了“有罪推定”的危险境地。 抛开情绪化的表达,这种案件在法律上就是普通的侵权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被扶老太觉得救人者就是肇事方,那么就举证证明是救人者造成的损害;如果举证不能,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像目前这样,一旦发生救人被讹的事,就由救人者满世界找监控录像或目击证人来“自证清白”。 当然,对于一些涉及机动车的案件,可能会适用一些特殊的侵权归责标准。比如,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将吴俊东案、许云鹤案等多个所谓“彭宇第二”案,作为典型判决予以公布,厘清了所谓“救人者”的败诉原因:并不是法律对“救人者”搞有罪推定,而是因为机动车肇事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等原因。 但对于普通人之间的碰撞,仍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点不容含糊。像这次“大学生扶人案”,当地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媒体首先应该着力做的,不是全民寻找目击证人,那只会扩大扶人就要自证清白的误解,而是强调双方应走法律渠道解决问题,重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有必要的话,政府可以为扶人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如果一方在法律渠道之外搞“纠缠”,警方就应该依法申诉、警告。这样才能让救人者有底气,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让爱心不再纠结。此外,如果确实有证据显示存在恶意敲诈勒索救人者,就应该依法追究敲诈者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让社会正气抬头。如此才能守住社会良心的底线,不让全社会陷入“助人就要自证清白”的怪状之中。(舒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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