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第一要务
对借助互联网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管理办法,在经历了近一年的等待后,终于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方支付业务”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称谓皆系金融学的专有术语。鉴于迄今至少有1/3的国人已采用第三方支付作为经常购物消费的支付方式。通俗地讲,它们就是诸如支付宝、财付通乃至作为后起之秀的微信支付等。其相应的支付平台即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循此释义,全称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一个专门用来规范诸如支付宝之类的支付平台规范运营的管理办法。 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以及此类支付方式为国人所普遍接受,其最大吸引力就是便捷加快捷。它是国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要始作俑者之一。它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美好前景、可操作性、相对于传统支付方式的明显优势等,提供了最初的实证性示范。不夸张地讲,支付宝等的盛行,是互联网金融最终为管理层认可,并最终成为推广“互联网+”的一大重要催化剂。 按此思路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视,人们尤其是数以亿计的支付宝用户,很容易得出拟颁行的“管理办法”,是对网络第三方支付的限制多于支持的结论。至少在认知感受上,“管理办法”的关键条文与政府高调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立场,似乎有些相悖。两天来,人们所表达的普遍性不解,正在网络上持续发酵。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对支付宝之类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支付和限制环节:其一,个人用户开设的诸如支付宝账户分为综合账户和消费账户,便于“管理办法”依据不同账户的风险级别试行分类安全监管;其二,根据两类账户的“抗风险”能力之区别,分别设定最高每日5000元、每年累计20万元(支付宝)和每日1000元(微信支付账户)的支付限额;其三,个人账户若要向其他账户转账,必须通过银行等其他法定实体性金融机构间接进行;其四,支付宝之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证券、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对限制之一,个人用户多半还能予以理解,毕竟分类监管比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强;对限制之二,很容易被个人用户理解为央行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对限制之三,撇开支付过程客观存在的潜在风险不言,的确会增加用户在广义金融支付环节的交易成本;对限制之四,则明显限制了诸如支付宝账户的新支付业务的开拓空间,被视为人为剥夺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创新潜能之发挥。譬如由支付宝派生的余额宝,除已受到P2P管理办法的限制外,若“管理办法”最终按“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文施行,相当于直接隔断了支付宝与余额宝千丝万缕之内在联系,使余额宝降格为一个只能单纯收取中介服务费的“网络信贷经纪人”。 必须看到的是,“征求意见稿”所展示的看似“保守”的政府思维,其防范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风险的良苦用心,应该说是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广大个人用户的切身利益(确保账户资金安全)是高度一致的。比如,个人账户年支付总额20万元的限制——从监管角度看尽管属于消极防范,但客观上却起到了限制个人账户经常性资金总余额的作用,而这样的限制之“集合”,有助于控制诸如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所积淀的常年性资金总量,假定这一“资金总量”遭到恶意挪用,其应对风险的后续综合成本(包括个人用户损失和政府擦屁股的成本)亦相对较低。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个人用户资金安全的最大保护,是规定诸如支付宝之类,必须无条件全额承担因交易失信所导致的用户资金损失的风险赔偿责任。这在国内各类金融业务监管法规制定中,可视为一个历史性进步。 公开评议“征求意见稿”不是一个对或错的选答题。通过对“征求意见稿”的评头论足,人们至少当可体悟到以下两条:第一,自由与安全是一对普遍存在的矛盾。金融创新亦然,用户们最该期待的,是寄望政府拿捏好二者的平衡与权重;第二,“征求意见稿”既然是征求意见,说明尚未定型,大家不妨把各种意见和建议都提出来供决策层参考。即使征求意见只图个形式,最终一条不做修改地颁行,它也是个过程性的“管理办法”,其后必然会随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实践而作出动态性更新。(鲁宁) |
关键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