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要避免“欺老倾向”
《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举行立法听证会,引起较大关注的,是哪些人能骑公共自行车的问题,其中的焦点又在于,年满70岁以上的老年人,能否使用公共自行车。因为《办法》拟规定,年满12周岁以上和70周岁以下,是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该具备的必要条件之一。(7月1日《扬子晚报》) 从一个积极的角度来看,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这样的规定,无疑也是为了老年人着想。因为对于年逾七旬的老人来说,身体的协调性、应变能力都已经大为减退。而骑自行车需要具备一定的协调性,并且在遇到紧急突发状况的时候,也能迅速做出反应和应对。但即便如此,这一年龄限制还是被部分人认为不该如此一刀切。 现在很多人即便过了70岁,身体各项机能仍旧很健康,完全可以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驾照申领和使用上,法律规定超过60岁以后驾驶人每年驾照年检时都需要提供身体健康证明,但是却没有说从此以后不能开车。所以对于使用公共自行车,为什么年龄超过7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能租赁使用公共自行车呢? 这项拟出台的管理规定,多少都透露出一种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欺老倾向”。所谓“欺老倾向”,既包括政府在制定出台某些公共管理政策时所体现出来对老年人群体的忽视或不够尊重,也包括公众当中一些存在歧视老年人嫌疑的社会现象。比如近年来很多年轻人呼吁老年人不要在早晚交通高峰期出门,和年轻人争抢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资源等等。这些要求,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于德无理,是典型的“社会性欺老”。 尽管这种“欺老倾向”有的是显性的,有的是隐性的,甚至有些还是打着关爱与呵护老年人的旗号,但是却没有考虑到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没有顾及到老年人群体的利益诉求,结果不但得不到老年人的支持,也同样得不到大多数公众的支持。不管政府制定公共政策,还是社会成员的社会性活动中,都应该尽量避免这种倾向。(苑广阔) |
关键词:公共自行车,老年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