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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定价权下移,能带来多少正效益?

来源: 长江日报 作者: 然玉 2015-06-11 08: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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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表示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教材和教辅材料的印张(印一本书需多少纸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6月10日《新京报》)

  理想状态下,定价权的下移,将有利于各地结合具体实际,来灵活制定一个合理价格。但,所谓“合理价格”,到底会更高还是更低,到底会增加还是减少财政开支,就难说了。各方普遍关心的是,教材定价机制的调整,会导致何种后果?

  众所周知,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课本费,教材采购统一由公共财政买单。这意味着,无论师生抑或家长,对教材价格往往都缺乏敏感。可以预见,定价权下移或将引起的价格变动,更多将被体制内消化,而不至于激起明显的民间反弹……但也正因此人数众多的“终端使用者”,缺乏参与教材价格监督的动力。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每每谈及教材价格,我们总是称之为“定价”而非“议价”。这无疑在表明,价格主管和出版行政部门,主导了整个定价过程,而出版社等产销机构只能“接受定价”。此一格局,当真合理吗?

  行政化的价格管制,往往会衍生种种并发症。比如说,暗箱操作的利益合谋:当“定价权”成为有关部门的一项职权,其便很有可能被厂商一方公关、收买。在教材经营领域,由来已久的地域化区隔,以及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共同造成了熟人交易、暗室交易等情形盛行。公开招投标的普遍缺失,使得教材采购在很多时候,面临着暗地勾兑的风险。在该背景下,为少数部门所掌握的“定价过程”,远没有看起来的那么可靠、可信。

  教材定价权的下移,理应产生某些正效益。只不过,在采购模式落后,定价过程封闭的现实内,这一正效益显得颇为可疑。要知道,在特定区域,占据教材市场的也就那几家出版社。这种熟络的、稳定的默契关系,极可能让充分的议价、竞价变得遥不可及。(然玉)

关键词:教材,定价权,效益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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