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捡包索要3000元酬谢被拒 纠纷该如何化解

来源: 红网 作者: 孙曙峦 2015-05-19 10: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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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7日,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后,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拾包者索要3000元,李先生觉得对方要价太高难以接受。因为报酬未谈拢,至今李先生仍未拿到自己的包。(5月17日《华商报》)

  5月15日,华商报记者在李先生手机上看到,截至5月12日,他和捡包者的交流短信已有近200条,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李先生说,他已向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正阳路派出所报案。记者从正阳路派出所了解到,由于李先生的东西属于遗失,无法立案处理。这就意味着,李先生与对方的纠纷,很可能陷入僵局。

  放眼社会,因失物而陷入纠纷的失主还有不少。

  2015年1月9日晚上,西安市民杨女士不慎将手机遗失,当晚,一个人通过QQ联系到杨女士,说自己捡到了她的手机,并索要800元报酬。得知对方是名13岁的初二女生后,杨女士曾劝她归还自己的手机,然而对方坚持不给钱就不归还,这让杨女士感到既气愤又担忧。

  去年夏天,成都10岁的男孩小峰乘公交车时,捡到一个装有491元的钱包,家境贫困的他想用这钱买辆自行车。妈妈提出将除现金外的银行卡、身份证归还失主,但要失主李波给孩子1000元,作为买自行车的资金。最终经过协商,李波花300元为小峰买了辆折叠自行车。

  尽管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我们不能以此为标杆,去要求每一个人都是活雷锋。捡到失物后到底该怎么办,首先要看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问题在于,费用到底该有多少,我国却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许多纠纷也就因此而起。

  虽说李波与小峰的纷争最终圆满解决,但这种解决靠的是彼此的协商而非法律的规定;而协商的过程,也是耗费时间与精力的过程。再说了,不是所有的纷争,都能依靠协商解决。因此,要想让失物尽快地、顺利地归还失主,还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此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很值得借鉴。比如,德国各市政府都设有失物招领处,捡到物品者统一上交到这里保管,如果捡到的物品价值超过一定金额,上交者能得到相当于物品价值至少5%的钱作为奖励。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失主应按失物价格的5%至20%给付拾得者酬劳。

  试想一下,若是我国各地也有统一的失物招领处,我国也规定“上交者能得到相当于物品价值至少5%的钱作为奖励”,那么,众多纠纷也就无从谈起。

  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大家丢失物品的几率也就大为增加;相应地,失主与捡拾者之间的纠纷也就不断增加。从本质上来说,这种纠纷涉及的还是法律问题,需要依靠法律的规定来解决。期待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能够早日出台。(孙曙峦)

关键词:失物,报酬,纠纷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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