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有定力,治水才有持久动力
国务院16日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了2020年、2030年和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三个阶段目标,并明确了十条35款238项行动措施。其核心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科技的支撑作用和法规标准的引领作用,通过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自然资源用途管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资源有偿使用等措施,构建防治水污染的完整框架,加快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无疑,“水十条”折射了大力治水的政治决心,也提供了治水的明确思路。但能否形成持续的治水态势,关键在于地方是否能形成治水的普遍自觉。目前,主要有三个方面考验着“水十条”的落实。其一,治水具有跨区域性,如果治水效益前景不明确,地方在各自的行政区划内的治水责任就不会明确,治水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此前并不缺少局部水系治理的先例,太湖、淮河等治理也曾有过巨大投入,但效果并不理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水系生态圈内各地方政府的协调行动。如何打破治水的行政区隔,不仅涉及落实“水十条”,实际上也是涉及所有环境治理项目的大课题。 其二,治水如何与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要求相平衡。“水十条”明确,要狠抓工业污染防治,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同时要制定造纸、焦化、氮肥等十大行业的整治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这些相关企业,是许多地方经济的主要支柱。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需要解决地方积极性的问题。 其三,地方治水能否适用于大企业的问题。小企业是水污染排放小户,大企业是排放大户,这类报道屡见不鲜。小企业可以关停并转,但大企业特别是地方国有企业通常是地方财政收入和就业的支柱,因此,对地方国企的环境违规行为,当地环保部门往往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有心要管,也面临着行政级别低于地方国企有心无力的窘境。如何优化现有环保机制,把该管的都管起来,也是落实“水十条”的前提。 治水本就是一个长期才能见效的过程,而现存的这些制约因素,又增加了落实“水十条”的难度。因此,形成整体治水、持续治水的态势,必须强调政策的刚性与定力。这种刚性和定力,既包括坚决打破利益考量,对水污染排放零容忍,也包括对妨碍治水乃至环境治理的机制性因素通过持续改革予以消除。在改革行政体制的大架构下建立落实“水十条”的架构,治水才有望跳出越治越污染的怪圈,达到设定的三个阶段预期目标。(徐立凡) |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