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公共服务 公立医院不能逐利
近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社会公众享有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确立了改革方向,其中关于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公共性、主体性、非逐利性的政策阐述,为今后社会公众基本医疗公共服务改革裁下了四根重要台柱,全国基本医疗服务将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看病公平可及,群众受益。 一、公益性。会议指出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这就再次明确和强调了作为公立医院的基本定位和基本职责。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定位要求公立医院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医疗公共服务是第一位的任务,也是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这就要求公立医院不能认钱不认人,“人民医院”需要名副其实。 这体现在:公立医院要面向社会公众,不能只给少数人看病,要给所有人看病;不能只给有钱人看病,也要给没有钱的人看病。公立医院不是简单地经营企业,不能只做生意,只盘算企业的经济利益,更要讲求社会效益,要以社会效益、公共利益为重。 二,公共性。会议指出要落实政府办医责任。为什么要讲政府办医责任?因为社会公众和社会生活中需要基本医疗公共服务。而基本医疗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作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基本职责,彰显了基本公共医疗的公共性特征。办好公立医院,做好基本医疗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央没有讲“明确”责任,而是要“落实”责任,要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怎么理解保障责任?最重要的就是政府的公共财政要担起责任,不能总是用已经被叫停的重庆涨价办法,在公共财政支出中要切实承担基本公共医疗支出并保持其支出的基本稳定,不然公立医院天天烧钱,没有进项,难以为继。 三、主体性。会议指出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这即是对公立医院的定性,也是对公立医院改革的要求。确定公立医院而不是私立医院作为全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说明以营利为目的的私立医院,追求市场利益很难满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也难以赋予基本医疗公共服务职责的。 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公立医院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医院规模、人才队伍、设备条件、医疗水平等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公立医院作为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为社会公众享受基本医疗公共服务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保障。而私立医院将作为主体的重要补充,按照社会需要和与政府约定,不断发展壮大,满足政府购买相关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的需要。 四、非逐利性。会议指出要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持续的运行新机制。这是对长期以来公立医院实行市场化改革政策的重要调整和重要变化。逐利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是市场机制和市场竞争的动力所在。如果医院都把追求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小病当大病治、没病找病治、几块钱的药变成几百块钱的药,就是必然的事情。因为医院要挣钱,吃药能解决的一定要输液,休养治疗能解决的一定要住院,可以手术也可以不手术的一定做手术,也是必然的事情。 如果公立医院都遵循逐利机制、市场机制,医院不可能体现公益性,也不可能担当医疗服务体系主体作用,更不可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满意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市场失灵表现最多的地方就是公共服务,为了竞争,医生都3分钟看一个病人,为了逐利,医生都把利润高的药和手术卖给病人,这是行不通的。公立医院要体现公益性,承担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就不能逐利而应当“去”市场化。(徐宗威) |
关键词:公立医院,逐利,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