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咋成了打不死的“小强”
包厢设最低消费、收取餐具消毒费、禁止自带酒水……多年来,餐饮业坚守多条“霸王条款”,饱受诟病。去年11月1日,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令禁止餐饮经营者设最低消费。可在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最低消费”成了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上海一些饭店仍我行我素。(3月18日人民网) “谢绝自带酒水”、“最低消费”、“包间费”之类的,在餐饮行业诟病已久,有关的立法并不少见。在《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去年3月15日生效的修改后消法中明确禁止“霸王条款”,而于此前的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此外,一些工商管理机构,也将这些视作“霸王条款”予以了禁止。《办法》设置的“禁止最低消费”,不过是根已有的“法律栅栏”罢了,并没有改变餐饮消费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消费者维权的地位,更没有消除“禁止”其中的争议。 换言之,办法貌似严肃,却面临徒有法不足依的困局,一年多的实践也证明如此。既因为任何法规都不可能令行禁止,立竿见影,也因为这其中还包含有商家相对合理的利益诉求。 其实,遵从法律法规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即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契合,相互妥协从而实行双赢。具体到餐饮的消费关系,首先有市场法则这只看不见的手,即商家服务供给的选择权和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权利。应该说,与某些更加强势的行业相比,餐饮行业的充分竞争,赋予了消费者更有利的权益保障。 不过,对等的消费关系还取决于双方权益在现实中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商家在消费提供中处于主动地位,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机制并不充分。比如,行业有行业协会,可以由整体关联利益方形成团体,拥有较充分的话语权。在消费者方面,维权司法机制培育尚欠充分,公益性维权组织又发育不够,消费者的话语权相对暗弱了许多。更加关键的是,在消费关系的博弈中,政府部门本应更像裁判员,从而形成良性的三角关系。但是,一直以来消费关系强烈依赖于行政调节,这不仅客观上弱化了消费者权益组织微观调节的作用,也让行政具有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 这些客观使得确立消费规则时商家与消费者游离在外,相互的表达和沟通不充分,争议无法有效实现和解,执行起来缺少共识;同时,也缺少了微观层面相互制衡和自我调节的能动机制。社会进步需要公共管理层面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逐步从市场收回有形的手,通过健全市场规则、壮大社会组织,把诸多的关系交给微观层面自主调节,通过健全争议协商机制,发挥消费组织公益诉求的作用,引导沟通、辩论,求同存异,充分释放消费双方的话语权,让消费关系来推动法规的完善。“最低消费”成了打不死的“小强”,是对立法理念与执法方式落后的拷问,“法”不对症,再多也是浪费。(木须虫) |
关键词:最低消费,霸王条款,餐饮,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