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连带责任”给明星代言再敲警钟
广东省广播电视台珠江经济台节目部主任、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黄缨表示,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是新《消法》中最需要细化的一条。目前不少广告中都有虚假宣传,甚至是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完全可说是一种欺诈,但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的案例却不多见。(3月15日《中国消费者报》) 享有“维权英雄”美誊的媒体人黄缨,认为“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是新《消法》中最需要细化的一条”,可以说是一语中的。诚如黄缨所言,“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的案例却不多见”。事实上,最近就有一个典型案例。3月9日,上海市工商局披露,因构成虚假广告,佳洁士被处罚603万元,这也是我国目前针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最大罚单。然而,作为该广告代言人,台湾艺人小S却未受罚。 明星做广告,本无可非议。明星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优质社会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8成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是,过去法律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宽容”,加之曾经呼吁的“明星代言诚信档案”尚未建立,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只是“观众的信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代言问题食品、药品,属于典型的不负责任、见利忘义,给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等造成极大损害,必须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世界各国,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明确的严厉规定。美国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受罚;欧洲的明星们会因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唯有如此,一个法制国家才可显示法理的公正、公平,明星本人也会更加慎重对待代言。 可见,黄缨建议“细化连带责任”,再次给明星代言敲响了警钟:如果不识别产品的真伪,不了解产品质量的优劣,明星代信任何产品,都存在担责的风险。有专家指出,广告代言是法律行为,不是艺术活动。既然广告代言是一种法律行为,明星就不能“假戏真做”,如果一味夸大其词,误导公众,就不仅是缺德,而是违法。因此,明星在代言前,首先应做足功课,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监管部门应用足用活新《消法》,加大对广告代言的督查力度,不要等消费者被虚假广告伤害了,再进行亡羊补牢式的处罚。(汪昌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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