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就该赋予高校决定权
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通知》确认,2015年1月1日前取得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等6项目荣誉的,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月16日《京华时报》) 高考加分政策久遭社会诟病。前不久,教育部对高考加分项目进行大刀阔斧削减,赢得了舆论的普遍称赞。此番教育部的通知,并不是对既有规定的简单重申和确认,而是增加了一个新规定,那就是考生加分投档后“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它意味着,高校可以认可地方性加分项目,也可以不予认可,掌握着最终决定权。 事实上,此前已有个别高校对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提出异议,甚至明确表示不予认可。比如,2013年高考录取时,清华大学四川招生组明确表示,不承认四川“二级运动员”20分高考加分政策,因为许多四川考生的“二级运动员”资质存在造假嫌疑。如果说清华大学此举只是个例,那么从今年起,高校不认可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将可能成为“新常态”,而且不需要“涉嫌造假”这样的理由。 笔者认为,高考加分本就应该赋予高校决定权。长期以来,高校对于高考加分没有发言权、决策权,只能被动接受已经安排好的高考加分项目,这是极不合理的。一方面,省级招生部门加分权力受不到有效约束,容易导致滥用;另一方面,高校是高等教育的主体,承担着录取、培养学生的职责,各个高校各具特色,选择学生的标准应由各个高校自己把握,他们更清楚哪些考生更有潜质,哪些考生应该获得加分或被优先录取。 赋予高校对高考加分的决定权,形成了一种权力制衡,对省级招生部门的加分权力进行制约。既有利于遏制高考加分腐败,又给了高校更多的招生自主权,这符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毕竟,高校才是高考招生的主体,对于选择什么样的学生,他们理应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决定权。(晏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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