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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睡的公积金需要进一步唤醒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作者: 李劭强 2015-01-30 09: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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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也无需租金发票,只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1月29日《京华时报》)

  放宽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可谓做了一件好事。之前,很多买不起房的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公积金睡熟,用之不得、取之不得。虽然,公积金使用范围中也包括租房的使用去向,但是原有的提取条件显然有些苛刻。

  现在,放宽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确实能够让公积金动起来,不再沉睡。这才比较符合公积金设置的本意和初衷:“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既然,很多人暂时买不起房只能租房,那么对于他们的租房支出自然需要补贴,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人们的居住梦。因此,客观地说,降低租房提供公积金的门槛是一种进步,它符合公众的实际需要,也符合公积金设置的初衷。当然,全面地看,这种改进只是局部改进,沉睡的公积金需要全面唤醒。

  现实生活中,本应该优先帮助低收入者的公积金制度,某种意义上却在给低收入者买房设置门槛、制造障碍。而原本不应该被补贴的高收入者,却因为手头宽裕、资金充足,而可以轻松付清首付,轻易地获得公积金。同时,很多效益较好的单位和企业,还把公积金缴存当成一种变相福利,光是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可能超过低收入者的全部工资……这时,公积金的保障性和公平性如何体现?而造成公积金性质变异的原因,不仅仅是住房市场的变化,还有公积金制度的滞后。

  按照这个思路,公积金的保障性还应该延伸——不仅使用在住房和租房上,还应该使用在保障人的生存、生活、发展上。直接一点说,就是用在对人的保障上。有人会说,既然是住房公积金就应该使用在住房上,这才能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不被滥用。但住房公积金首先是作为一种保障性基金存在的,当人们的生存、生活出现问题,或者人们的发展急需用钱时,就应该让这笔一些人最大的一笔财富,使用起来而不是闲置下去——在生存、生活面前,保障首先是对人的保障,而不仅仅是住房的保障。这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

  因此,在降低租房提取公积金门槛之后,还可以继续降低公积金提取的门槛,让其不再沉睡,让其回归到保障性基金的基本属性上,为最需要的人所用。希望,降低租房提取公积金门槛只是一个开始,随后公积金提取的门槛可以逐渐降低,这既可以减少寻租的空间,更可以让公积金财尽其用。(李劭强)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保障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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