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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消费税上调应确立法定信仰

来源: 长江日报 作者: 杨于泽 2015-01-14 08: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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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这是继2014年11月29日、12月13日提税后,第三次对成品油消费税进行调整。我国汽油消费税由原来的每升1元,上涨到1.52元/升,上调超过50%。

  现在很多人“不差钱”,但作为一种税收,成品油消费税老是调来调去,很容易引起人们的不适甚至反感。税收上有一个世界通行的原则,即“税收法定”,而法是具有稳定性的规范,这就决定了税种、税额等不能老是变来变去。

  税收法定与税率稳定,有利于社会产生稳定预期,这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有利。这些年来,很多国家的存款利率似乎都比我国的成品油消费税来得稳定。利率完全有理由随行就市,而消费税有更多理由保持长期稳定。日本政府想调整消费费,实际上成了一个复杂的政治与立法过程。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最近2个多月内三变,显然过于随意。

  很多人的头脑中马上浮出一个疑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率合法吗?中国政法大学专家称,成品油消费税上调依据是自2009年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调整需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批,再以部委名义发布。此前全国人大已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税收规定或条例,现行《立法法》也有类似规定。

  但查《消费税暂行条例》,并无国务院授权部委调整税率的规定,而是白纸黑字写着“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现在财政部与税务总局通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等于是国务院在税收行政立法上“下放权力”,是否合法需要打上一个问号。

  关键在于,我们既然已经接受了“税收法定”原则,就要切实落实到位,诚心诚意按原则办事。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一点是,何谓“税收法定”?真正的“税收法定”之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规范性特点。也就是说,它不能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

  目前我国有18个税收,其中仅有3种立法开征,其他都是“暂行规定”着,这绝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国务院制定了规定或条例,但毕竟算不上真正的“税收法定”,它是我国法治不完备的一个突出表现。

  政府有权自行征收的结果,就是政府权力恶性膨胀,对公民与其他组织的权利形成挤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说,他们提税是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这是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他们又说,提税新增收入将首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治理雾霾。但其他地方也需要治霾,能不能给他们安排一些资金呢?

  现在看来,如果不厘清“税收法定”的内涵与边界,所有收税行为都可以自称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授权政府甚至其部门自定税种和税率,的确在形式上看起来合法,但它显然跟法治原则有所牴牾。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立法安排需要检讨了。法治,题中要义就是限制权力。政府权力与立法权混淆起来,就有可能破坏法治。(杨于泽)

关键词:成品油,消费税,上调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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