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费”不能一收了之
3日上午,北京市环保局应急处处长王斌表示,北京今年将启动征收扬尘排污费,目前正在报审阶段。据了解,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如南京、沈阳、深圳、汕头等纷纷出台文件,开始对工地扬尘征收排污费。(1月4日《新京报》) 征收扬尘排污费其性质跟其他排污费相类似,从原理来讲,收费的目的是为了治理,即通过征收费用,来买单扬尘治理的成本以及扬尘对居民及环境造成的负担。 当下的“扬尘费”是通过收费的方式来将建筑企业的扬尘排污权“合法化”,征收“扬尘费”在思路上其实是对排污权制度的借鉴和模仿。但是,“扬尘费”并未引入排污权交易机制,因此仍然只是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有点类似于变相征税的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场经济的交易手段。 换言之,城市收了“扬尘费”后,谁来消除工地扬尘、谁来清除建设过程不可避免的扬尘损害,以及如何对饱受扬尘之害的居民以适当补偿,很容易成为责任、义务与权益的真空。对于企业来说,交了“扬尘费”意味着防治尘土的成本已经支付,政府收了钱,防治的责任不在自己。 收费治污,在许多国家都行之有效,原因就是收取的费用都明确用来治理污染了。具体到“扬尘费”,不是看收费,而是看“疗效”,唯一的标准是能否拂清尘埃,还城市几分洁净。 “扬尘费”一旦征收后,谁是治理主体便不明晰,这是问题的关键。客观来说,建立企业控排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以及向社会购买治理的劳务等,才是“扬尘费”制度设计的核心,同时,也是促进收支透明的基础。(木须虫) |
关键词:扬尘费,排污,补偿 |
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