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虚假折扣必须起而行之
即日起到12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拟对“以低价格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等6种不正当手段促销予以禁止,商品所谓“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如无任何依据或无从比较,将不得标示。(11月26日《新京报》) 每年的双11“剁手节”,抱怨最多的就是八个字:虚假折扣,一秒没货。谁也说不清,571亿元的天猫纪录里,究竟有多少是因虚假打折而忽悠消费者的“战果”。 譬如按照电商平台的规定,只要是打出“双11狂欢价”的商品,销售价格必须为专柜价的50%及以下,并且低于2014年9月15日-2014年11月10日的最低成交价。但记者调查发现,多款商品在节前提高了“原价”,甚至有的商品根本从未按照所谓“原价”出售过。“一条60元的围巾涨到900元再打折”,你说谁赚谁亏呢? 当然,这事儿说起来也不是没人管。尽管虚假折扣成了明规则,电商也有自己的价格监控机制及规则,违反者将会被扣分,直至限制参与营销活动;但是,这些年的实践起码说明,“自清门户”显然吓唬不了虚假折扣。既然都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那么,基于法治规则下的工商行政监管为何对虚假折扣难有作为呢?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法可依当然是法治进程的第一步。工商总局对集中促销祭出新规,初衷可嘉,也有助于厘清网售价格领域的各种乱象,但真正的问题是,譬如治理虚假折扣,还须新式武器出马吗?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虚假折扣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对折扣有明确规范与要求。那么,这些律条,莫非对网店标价没有适用效力? 眼下的虚假折扣,已经乱花渐欲迷人眼。职能部门亟待解决的,应该是两件事:一是规范促销价格体系。譬如在德国,折扣也被称为“价格减让”,有专门规定折扣行为的法律《关于价格减让的法律》,不至于动辄就“跳楼”、“出血”。二是强化价格监管执行力。旧法不缺,新规也有了,关键还是如何执法。前些年,美国一家全国性服装连锁公司因进行虚假打折广告促销被起诉后,与纽约州政府达成庭外和解。根据和解协议,该公司将支付42.5万美元民事罚金并向纽约州政府赔偿5万美元,而且保证今后改变其不实广告宣传方式。如此大刀阔斧,谁还敢虚假折扣? 眼瞅着双12又要到了,新一轮价格广告又铺天盖地而来,挂羊头卖狗肉的虚假折扣也在蓄势待发。面对这样的现状,价格主管部门是起而行之,还是要等着新规到位再徐图治理呢?(邓海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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