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立法成为反家暴力量的凝合剂
昨天是“国际反家暴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了我国首个《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这份意见稿不乏一些亮点。比如,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建立了家庭暴力发现和报案制度、公安机关告诫制度,以及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等。 如果说,2001年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第一次将家庭暴力问题如此真实而残酷地摆在人们面前,如今,这一社会问题,已到了必须直面和解决的程度。有统计表明,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而24日最新发布的一项数据则显示,年龄在18—49岁、曾有过伴侣的女性中,39%称曾遭受过来自伴侣的身体或性方面的暴力,在遭受伴侣身体暴力的女性中,40%曾受伤。 在我国,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条文中。但遗憾的是,一直缺少一部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来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尽管此前一些省市对此曾出台地方性法规,但其作用十分有限。 昨天公布的这份征求意见稿可谓一部“普法令”,它借助国家立法者的力量向家庭施暴者宣布,侵犯他人权益必须接受法律的严厉惩罚;这也是一本“责任状”,不仅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主管职责,也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的报案义务;此外,这更是一张“承诺表”,反抗家暴从此不单是家庭私事,国家有关部门将积极介入,保护家庭成员的身心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尽管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但也有可改进之处。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些家庭暴力现象与亲情伦理、家庭具体环境等因素缠绕交错,法律该如何准确介入和界定,需慎之又慎。在影片《刮痧》中,爷爷替孙子刮痧治病,却被美国警方怀疑家暴逮捕,这固然有文化差异,但从另一个侧面提示我们,面对具体的家庭事务,法律有时也未必“看得准”。 更重要的是,反家庭暴力不能单靠国家相关部门的一臂之力。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不仅有国家和各州立法的支持,更有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主动介入和干预。在发现和认定家庭暴力迹象、对受害者进行保护、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等方面,各社会组织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酝酿之中的《反家庭暴力法》,应在精准定位和处理家暴毒瘤的同时,发挥“凝合剂”作用,整合和放大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家庭成员的力量,使反家庭暴力格局焕然一新,为弱势家庭群体撑起一方蓝天。(欧阳晨雨) |
关键词:家庭暴力,弱势家庭,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