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并非公平的惟一标识
11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改变了此前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变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11月12日《南方都市报》)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不再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代之以职工所在单位平均工资,并非广东省首创,2012年国务院法制办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是此种设计,同时,之于地方立法,如江苏等一些省份也采取了这种形式。这种形式最大的特点是,生育津贴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呈现差别化,不再“一刀切”,呈现出有利的一面。 一是生育保险费征缴与使用标准口径的统一。生育保险基金征收的标准,各地都是以用人单位职工年工资总额作为计费基数,这个设计与所有的保险险种是一致的,利于征管。如果发放生育保险津贴,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出现征缴与发放两个不同口径,不便于用人单位操作,尤其是高缴低领的单位配合落实。二是实现用人单位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一些工资水平高的行业、企业,会感到权利缩水,义务与权利不对称,会产生“劫富济贫”的社会观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部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积极性。 事实上,公平并不意味着必然要吃大锅饭,相反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也不一定就是公平。生育保险既要考虑到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也要兼顾行业差别的实际,理顺各种关系和调动社会的积极性。而之于操作,生育保险待遇也不止于生育津贴,还包括孕育和计划生育相关的保健费、手术费、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此外,还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这部分费用才是对职工生育负担起到普遍兜底作用的关键,如果能够满足最基本的生育支出,就可以很大程度上确保保障公平的成色。 毫无疑问,生育津贴不再“被平均”承认差别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兜底的制度设计,对于低收入群体生育也要给予附加补贴。总之,生育津贴要在充分兜底基础上才能实现“和而不同”,从而相对更为公平。(木须虫) |
关键词: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