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驾”和“医闹”不能相提并论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3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针对草案中提出的拟取消9项死刑罪名以及猥亵男性、考试作弊、超载超速、制售假证构成犯罪等相关规定,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了建议。(11月1日《京华时报》) 针对危险驾驶罪,刘政奎委员建议将“毒驾”纳入其中。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在此基础上还建议对“玩弄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行为”进行规定。他认为,在驾驶中玩弄手机和手持终端造成“盲驾”,比醉驾和毒驾更具危险性,危害程度更大,如果将此类行为入刑,相信会降低驾驶风险。这是一条非常好的建议。首先,醉驾已经入刑,而对醉驾的法理认定,同样符合“毒驾”和“盲驾”。 相关的科研成果表明,酒后驾车人的反应能力比正常人滞后12%,而吸食毒品后驾驶则滞后21%,所以毒驾的后果远比醉驾更为严重;“盲驾”的危害性更加直观,如果以70公里的时速测算,如果驾驶员看一次手机用1秒钟,就意味着汽车在失控下开出去近20米,后果显而易见。因此,只要醉驾入刑符合危险驾驶罪,“毒驾”和“盲驾”理应纳入其中。 对于“医闹”,陈竺副委员长提出,建议在此次修正案中应考虑通过刑事手段来打击医闹,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面对频发的医闹,陈竺副委员长的建议就保护医务人员权益的出发点上是无可指摘的。但是对“通过刑事手段来打击医闹”的表述,还是给人以不够严谨的感觉。其实,对于“医闹”,相关法律已经包括了刑事手段,只是取决于“医闹”的程度。法律对于“医闹”造成的伤害后果,不存在刑律上的空白。如果把“通过刑事手段来打击医闹”,理解为在法律既定的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外的“专项”刑法,至少作为被“医闹”侵犯的客体,医院还不具备受法律独立保护的资格。 医院虽然属于公共服务单位,但其运行方式没有脱离流通领域的商业属性。因此,其遭遇的矛盾和冲突,不能与其他公共执法部门相提并论。如果笼统地“通过刑事手段来打击医闹”,病患或家属对医院行为的不满,就类似于“抗法”了。这就可能把许多现实困境下造成的医患矛盾,用“堵”的方式强压患者一方。这不但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共识,更容易激化疾患矛盾,酿成更严重的“医闹”后果。说到底,医患纠纷成了当前社会矛盾的“重灾区”,缺的不是法律,而是紧缺的医疗资源和有待改善的医疗服务。因为,患者和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无论如何都不具备“敌对”的先天因素;再恶劣的犯罪行为,也不可能集中表现为恩将仇报。 实际上,对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医闹”,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外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法律既定的罪名,本来就可以采取刑事手段。那么,还有什么必要专项立法“通过刑事手段来打击医闹”?如果医务人员需要这样的特别保护,那么,城管以及各种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公共服务部门怎么办?而这些都已经纳入相关法律保护的单位和部门,如果都在既定的法律下另起一行,法律就可能变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止痛药,在失去严肃性的同时,也可能失去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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