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玩手机入刑”多此一举
开车时玩手机应入刑?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提出将开车玩手机入刑。他提出,现在在驾驶机动车时玩弄手机或手持终端的现象很严重。研究表明,在驾驶中玩弄手机和手持终端造成“盲驾”,比醉驾和毒驾更具危险性,危害程度更大,如果将此类行为入刑,相信会降低驾驶风险。全国人大代表蒋婉求也表示,中国拥有手机者大概80%都是低头族,前不久便有一位驾驶员因在驾驶公交车时不停看微信,结果造成人身伤亡。(11月1日《京华时报》) 开车玩手机危害之大,自然无需多言,略有常识者对此都心知肚明。而因为玩手机而不止一次引发的伤亡事故,也都印证了其严重性。但对于“开车玩手机入刑”的提议,我个人认为有待商榷。此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交通法规中对此已经作了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再来将其“入刑”,是否过于严苛,甚至有“多此一举”之嫌? 当然,“乱世用重典”的道理谁都懂。在手机日益普及的情况下,“低头族”越来越多,开车玩手机者也时有出现。但问题是否已经严重到非得“严刑峻法”、将其升级到“刑事案件”的程度了呢?似乎还不至于。毕竟,开车玩手机的司机是极个别,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果真要入刑,那么就要明确给出界定“玩手机”的标准,比如,接打电话算“玩手机”,我就从兜里掏出来在手里拿了一会儿,算不算?我推测,由此引发的争议和矛盾肯定少不了。 其实,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有很多,并非只有“玩手机”一项。摆弄收音机和音响、设置导航之类自不必说,哪怕是听收音机、听歌,也有走神的时候。“玩手机”入刑了,这些行为是否也要入刑?因此,我觉得现有法规对“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处罚,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大可不必画蛇添足,将“玩手机”刻意拎出来说事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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