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市场自主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林新26日在“2014浦江创新论坛”上表示,下一步的政策设计要更多考虑促进科技政策与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衔接,完善产学研合作中的利益分享机制,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人员奖励,将把更多自主权交给市场。与此同时,早在1996年就已生效的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正在修订,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就是取消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奖励的审核报批制度,奖励比例以单位和个人约定为优先。 科技是经济的发动机,也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也已成为各国在国际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近年来,大量科技成果转化也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但是,就整体来说,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去年年底在一个会议上透露,我国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这与科技成果奖励机制滞后有很大的关系,在科研成果走向市场的道路上,成果转让收益的归属权不清,已经成为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现实问题。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转让需提取至少20%的收入奖励相关人员,但由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对外投资和奖励都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导致这一奖励措施很难落实。比如,按有关规定,转让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要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再报财政部备案,而转让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则要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收益需要上缴财政。 这样的政策规定存在的理由,只是因为大学、科研机构等科研力量比较强的部门是事业单位,而按规定事业单位是不能搞生产经营的。这种从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体制显然已经不能适用于当下的科技创新要求,也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改革目标不符。成果转化牵涉到科研单位与企业单位的两头,如果说企业一头是市场化的,那么另一头也应当适应市场规则。而那种繁琐的审核报批手续不仅增加了对外投资和奖励的程序,强化了政府权力,事实上也遏制了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积极性,导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量科技成果无法应用到经济活动中,而科技成果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项成果的价值就无从体现。 大学、科研机构等是科技成果发明的主要力量,也是我国创新驱动战略的主要力量。尊重市场的自主权,由科技成果的产生部门自行决定奖励归属,这更有利于激发大学、科研机构等部门的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从而使创新驱动的国家发展战略落到实处。而此项改革的更深一层意义还在于,原有的事业单位不能搞生产经营的规定已被事实证明妨碍了科技成果转化,因此此项改革对于推动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将产生积极作用。(周俊生) |
关键词:科技,经济,创新 |